临泉县农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 共1项
(一)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序号177: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实施对象:公民、企业法人
4、承办机构:业务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发放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办理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 共14项
(一)项目名称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对象: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确定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按法律要求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 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对象: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确定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按法律要求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项目名称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对象: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按法律要求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项目名称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未按照规定登记和检验的、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设施不全的、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以及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3、实施对象: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未按照规定登记和检验的、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设施不全的、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以及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按法律要求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项目名称 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及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实施对象:公民或企业法人
4、承办机构:业务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及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项目名称 持假冒《作业证》、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
4、承办机构:业务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持假冒《作业证》、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项目名称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使用伪造、变造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实施对象:公民或企业法人
4、承办机构:业务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使用伪造、变造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3、实施对象:公民或企业法人
4、承办机构:业务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九)项目名称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公民或企业法人
4、承办机构:业务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予以审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项目名称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公民或企业法人
4、承办机构:业务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予以审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一)项目名称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3、实施对象:公民或企业法人
4、承办机构:业务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审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二)项目名称 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3、实施对象:公民或企业法人
4、承办机构:业务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审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三)项目名称 伪造、冒用、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办法》(农业部第54号令)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实施对象:公民、社会组织或企业法人
4、承办机构:业务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伪造、冒用、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四)项目名称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服务费;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实施对象:社会组织
4、承办机构:业务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确认责任:发现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予以审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征收 无
四、行政给付 1项
(一)项目名称 农机购置补贴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需要,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大中型农业机械,实行连片作业,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降低作业成本,促进规模经营。
省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农业机械购买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业机械购买补贴专项资金。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3、实施对象:公民或社会组织
4、承办机构:业务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相关材料公示责任:将购机补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受理责任:查验申请人相关资料,认真核实。
(3)审核确认责任:对资料齐全的收取并审验相关资料,签订购机补贴责任书,进行补贴系统网上校对、核实无误后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
(4)确认归档责任:将确认补贴的机具信息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
(3)侵犯申请者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行政奖励 无
六、行政强制 3项
(一)项目名称 扣押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2号)
第二十条 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3、实施对象: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告知其所承担责任和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 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违章整改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照牌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3、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违章整改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项目名称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3、实施对象: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应告知相关责任人排除故障的期限和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 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相关责任人排除农业机械事故隐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行政确认 1项
(一)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在乡村机耕道路、场院、田间作业、停放时发生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实施对象: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3)决定责任: 确认事故等级及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4)送达责任:制作农机事故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后续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5)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7)索取、收受贿赂的;
(8)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9)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行政裁决 无
九、行政规划 无
十、其他权力 共8项
(一)项目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行驶证检验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员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期审验。
3、实施对象: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行驶证检验。
(3)送达责任:将符合条件的办理人相关材料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待主管部门审批后,送达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做好后续的拖拉机驾驶证换证、行驶证检验工作。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的;
(2)对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二)项目名称 跨区作业证发放、登记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二)参加跨区作业队;
(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
第十四条 《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3、实施对象: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监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当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跨区作业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发放跨区作业证后应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8、追责情形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发放跨区作业证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纠纷调解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在乡村机耕道路、场院、田间作业、停放时发生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实施对象: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3)决定责任: 确认事故等级及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4)送达责任:制作农机事故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赔偿调解责任: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但当事人一方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5)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7)索取、收受贿赂的;
(8)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9)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项目名称 拖拉机行驶证、号牌申请的受理、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部令第42号《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 农机监理机构 )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3、实施对象: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收费依据文件为: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监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当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考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制作驾驶证或行驶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驾驶证每6年进行换证检验,每年对拖拉机进行一次安全检验。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五)项目名称 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号牌申请的受理、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
3、实施对象: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
农机监理费(含 九二 式拖拉机牌证费)收费依据文件为: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监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当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考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制作驾驶证或行驶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驾驶证每6年进行换证检验,每年对拖拉机进行一次安全检验。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生产安全检查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实施对象:公民
4、承办机构: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派员参与调查处理特别重大、重大农机事故。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2)处置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省农机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4)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5)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七)项目名称 农机驾驶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3、实施对象:企业或社会组织
4、承办机构: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要求,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发现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3)后续责任: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报废监管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已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废期满二个月前,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3、实施对象:公民、企业或社会组织
4、承办机构: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对已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废期满二个月前,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2)处理阶段: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3)监管阶段:对于达到条件逾期不办理的拖拉机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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