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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关于破坏电力罪的几则裁判观点


关于破坏电力罪的几点裁判规则

 

【规则摘要】

1.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电力设备”的概念

——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2.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直接损失”的范围

——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3.盗窃电力设备,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想象竞合犯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01

裁判规则

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电力设备”的把握

——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标签:电力设备|电力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罪 |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  第一款

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15日,法释〔200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电力设备的范围,在《解释》起草过程中和实践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有争议,一个是电力设备是否等同于电力设施问题,另一个是电力设备是否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问题。

1.关于电力设备是否等同于电力设施问题

关于电力设备是否等同于电力设施问题,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表述的都是电力设备,而国务院1987年9月15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使用的是电力设施,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该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力设备与电力设施的概念应当具有同一性,即只要是发供电所必需的设施或设备均可以称为电力设备,因此建议《解释》将电力设备的外延扩大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否则,将有大量的电力设施被排除在外,使《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落空。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设备是指进行某项工作或供应某种需要所必需的成套建筑或器物;设施是指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某种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经研究认为,从字面含义来看,二者的含义不尽一致,从立法目的来看二者也不尽一致。从刑法的立法目的来看,重点保护的是维持电力运行所必需的电力设备。而非广义的电力设施。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质上要求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能够危害公共安全,而有些电力设施,主要是一些辅助设施,即使遭到破坏,也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任何影响。相比刑法中的电力设备而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的电力设施的范围还是过于广泛,因此,《解释》没有采纳将电力设备等同于电力设施的观点,而是依照刑法采取了电力设备的表述。

2.关于电力设备是否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对此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没有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对电力设备没有限制性规定,《解释》不宜突破刑法对此做限制性规定,而且实践中还会对何为正在使用产生不同理解。还有意见认为,前一种意见说的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但司法解释中又将一些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的情形也认定为属于正在使用,从一般逻辑考虑会产生自相矛盾。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考虑,关键是看破坏电力设备能否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解释》综合考虑了上述各种意见及理由,没有直接明确电力设备是否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是规定: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的范围,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同时也指出,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李洪江:《〈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23期。



02

裁判规则

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直接损失”的范围

——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标签:破坏电力设备罪|电量损失 | 直接损失 |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  第二款

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15日,法释〔200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了破坏电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属于造成严重后果,这就涉及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问题。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解释》第4条规定,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这种直接经济损失不仅包括设备损坏本身的损失,还包括因设备损坏导致的电量损失,之所以将因设备损坏导致的电量损失也纳入到直接损失的范畴,在于电力发、供、用是同时进行的,破坏电力设备或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导致停电的,必然直接造成电量的减少,减少的电量折合成金额即经济损失的数额。另外,出于平等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利益考虑,《解释》明确规定将用户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也纳入计算范围。例如,破坏电力设备造成钢铁厂火炉铁水凝结的,钢铁厂为修理火炉及处理铁水而发生的费用,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李洪江:《〈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23期。


03

裁判规则

盗窃电力设备,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想象竞合犯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标签: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竞合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8号)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15日,法释〔200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1.冯留民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04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光铝线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问题。由于司法解释特别强调了“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的情形,在审理此类犯罪案件时,如何认定其犯罪行为是否对于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显得非常重要。一般认为,如果盗割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高压输电线路备用线,或者用于医疗、交通、抢险、生产、养殖等领域的正在使用中的电路,往往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对于一般生活用电、景观照明等用电线路则要视其损害的范围及时间,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而定。因此在没有相关证据直接证明其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就只能通过其所偷窃的电力设备的地点和用途来判断其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

——《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5集(总第64集)


2.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19号)

裁判摘要: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

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是牵引电流的重要通道,其作用相当于普通照明电路中的零线,被剪断后将会造成牵引供电系统回流电路不畅通,电路参数发生变化,电能损耗加大,牵引变电所不能可靠动作,严重时电流中断。因此,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与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设施不同,它实质上起着保障电力输送畅通的作用,盗割回流线有可能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牵引机车失去动力而停车,但本身并不会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如上所述,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虽然是交通设施的辅助设施,但其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属性,故将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认定为电力设备更符合司法实际。

行为人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系想象竞合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即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1辑(总第3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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