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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见真知】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细节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本期我们来学习一下。

一、免征增值税适用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另外,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当月其合计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偶发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继续按照现行政策实行按次纳税。

二、已缴纳税款申请退还适用情形

公告明确了三类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情形:

第一,预缴增值税税款情形,包括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等。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申请退还。

第二,已开具增值税专票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当期因开具专票已缴纳的税款,在专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后,可以申请退还。

第三,已代开普票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一季度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申请退还。

三、其他问题政策适用情形

1.差额征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比如建筑业支付分包款,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此免税政策,并明确其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口径。

2.自选纳税期限。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公告允许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

4、税控开票。公告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开票种类,以及已使用发票管理系统开票和已自行开具专票的具体规定。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公告同时废止。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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