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正直善良,承包工厂扭亏为盈,却成了被告,背负四条“罪名”
1986年3月的一天,曹德旺被人告了,说他有“经济问题”,而且“十分严重”。
在被告之前,曹德旺承包亏损的“高山异型玻璃厂”扭亏为盈,承包当年就赚了20多万元。在前期的经营过程中,正直善良,想做成事的曹德旺,得罪了不少人,于是他就成了“被告”。
曹德旺就去找县委书记解释这些情况,而且当场还拍着胸脯发誓说:“如果我以不合法的手段捞取一分钱,那就'一分钱判一年徒刑’。”
县委书记听后,对曹德旺严肃而又认真地说:“如果你能够为今后天的话负责,回去把生活抓起来。”
可尽管县委书记相信他,但形势的发展却对曹德旺越来越不利,他一下子就被追究了4条罪名:
一是用贷款的钱入股
二是整个工厂两年的接待费用报销了3万元钱
三是把仪表石拆掉建玻璃厂,是破坏生产
四是向南平市政府借款3万元,不确定是贪污,还是挪用“还有没有其他的?”圆桌专题会议上,曹德旺先声夺人。接下来他为4个问题做了如下解释:
1、贷款是高山镇政府在上面盖章、镇长签字做的担保、县长决定这样做的。用贷款入股,我根本没看到相关规定,顶多我不做了,还给你们。怎么能叫贪污?如果说我要是罪犯,那县里、镇里就是教唆……
2、接待款报销3万元钱:这是玻璃厂83、84、85年共三年的行政开支。三年时间,建起一个玻璃厂,开了一个产品鉴定会,举办了剪彩庆典,接待上海技术人员……庆典买纪念品,发毛毯,我都没有要,如果我要了,全厂员工也要,怎么办?这些都是正常开支呀……
3、破坏生产:拆仪表厂建玻璃厂。建玻璃厂时,有镇政府17.5万元的投资,还有签定的合资文件,镇党委决定把企业办、锯木厂和仪表厂都搬出去,给玻璃厂腾地方,拆厂建玻璃厂,这么大的事,我一个人能做得了主……?
4、贪污或挪用公款,太离谱了。理论的钱私人不能借,不能拿去当投资款。我向南平市政府借款,他们嫌我借得少,因为我之前帮南平市政府做了许多事,所以在我需要的时候他们帮我,这跟玻璃厂半毛钱关系都没有。这事,你们可以发函给南平市政府查证。这样做不是又简单又直接吗,怎么就不去查询呢?曹德旺越说越上火,忍不住站了起来,猛拍桌子,最后生气地离开了会议现场。
这时,县委书记说:“还没有见到一个人有曹德旺这样的水平,讲两个多小时不用稿。而且每一条提出来,你没有办法反驳,理由都在他那边。”最后县委班子认定曹德旺没有罪。
但没有想到的是,镇政府班子不服气,继续上告,把案子送到市里、省里、国家信访办、各级又分别派专案组来调查,每次曹德旺都认真耐心地解释,据理力争。最后,权威部门表态:“曹德旺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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