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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旱灾(图)
2014-08-12 19:38:00 来源: 发展导报(太原)有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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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饿的灾民正在刮取树皮,用来充饥。
纵观中国历史,旱灾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灾难,给中华文明造成的破坏,要远比其他灾害严重得多。需要指出的是,旱灾,尤其是周期性爆发的特大旱灾,往往并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而是和其他各类重大灾害一样,一方面会引发蝗灾、瘟疫等各种次生灾害,形成灾害链条。另一方面也与其他灾害如地震、洪水、寒潮、飓风等同时或相继出现,形成大水、大旱、大寒、大风、大震、大疫交织群发的现象,结果进一步加重了对人类社会的祸害。
旱灾是危害最严重的天灾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旱灾记载,应是距今3800多年前 (公元前1809年)伊洛河流域的大旱,即所谓“伊洛竭而夏亡”。据邓拓《中国救荒史》的统计,自公元前1766年至公元1937年,旱灾共1074次,平均约每3年4个月便有1次;水灾共1058次,平均3年5个月1次。
新中国成立后,旱灾发生的频率总体上小于水灾,但自上世纪20年代初期华北、西北大部分地区开始出现的干旱化(并非单指降雨量的减少)趋势,从生态系统变化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就灾害的后果而言,旱灾引发重大饥荒的频次以及由此导致的人口死亡规模,更非其他灾害所可比拟。近代以来,特别是民国时期,此类求生性食人事件显然进入新一轮周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不完全统计,从1840年到1949年这110余年间,全国各地共出现此类食人事件50年次,平均两年左右即发生1次。其中缘于旱灾的共30年次,缘于水灾的10年次,其他的则为旱水、旱蝗、旱雪、霜灾以及不明原因的大饥、春荒、冬荒,旱灾依然是求生性食人的主要原因。
在灾害造成的人口损失方面也同样如此。明清至民国时期,全国共发生死亡万人以上的重大灾害221次,其中水灾65次,飓风53次,疾疫46次,旱灾22次,地震21次,但各灾型的死亡人数并不与其发生的次数成正比,尤其是旱灾,为数仅居第四,死亡人数却处于诸灾之首,占全部死亡人数的71%。而且明代如此,清代如此,民国时期更是如此,可谓愈演愈烈。其中1876—1879年的华北大旱灾,山西、河南、陕西、直隶等受灾各省共饿死病死人口950万至1300万,最高估计多达 2000余万人;1892—1894年是晋北大旱,死亡100万人;1942—1943年中原大饥荒,河南1省死亡人口约300万人;1943年广东大饥荒,死亡50万人(一说300万人)。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由旱而荒并因之导致大规模人口死亡的事件,除1959—1961年3年困难时期之外,实属罕见,但仅此一次,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 《中国灾情报告:1949—1995》公布的数字,即已造成千万人以上的人口损失,可见旱灾危害之巨大。
严酷的饥荒制造了无数的家庭悲剧
明万历四十三至四十四年,山东全省连续两年遭遇大旱,饥民“咽树皮,咽草束、豆萁”,可大多数人最终仍难免一死,“或僵而置之路隅,或委而掷之沟壑,鸱鸟啄之,狼犬饲之,而饥民亦且操刀执筐以随其后,携归烹饫,视为故常”。众多家庭纷纷卖妻鬻女,以求渡过难关,故而各地广泛流传“添粮不敌减口”,“卖一口,救十口”等民谣。崇祯后期持续7年之久的全国性大旱,更是我国历史上有文字记载以来最严重的灾难,南北各地普遍出现人吃人的惨剧。
事实上,饥荒极重之时,备受煎熬的饥民连这样的痛苦感觉都已经不存在了。清光绪十七、十八年山西大旱,前往赈灾的江南义绅如此描绘当地的荒象:
山西此次奇灾,各村妇女卖出者不计其数,价亦甚廉。且妇人卖出,不能带其年幼子女同去,贩子立将其子女摔在山洞之中,生生碰死。其夫既将其妻卖出,仅得数串铜钱,稍迟数日,即已净尽,便甘心填沟壑矣。灾民一见查赈人至,环跪求食,涕泣不已。许已早晚放赈,而彼皆苦苦哀告云:但求先舍些微,稍迟便不能待矣。往往查赈之时有此人,放赈之时即无此人。更可惨者,各人皆如醉如痴。询以苦况,伊便详述,或父死,或夫死,或妻女已卖出,家室无存而毫无悲痛之状,惟互相叹息云:死去是有福也。盖彼既无生人之乐,亦自知其不能久存矣。嘻嘻!田园既荒,房屋又毁,器具尽卖,妻子无存,纵有赈济,而一两银仅买米二斗,但敷一月之食,一月之外,仍归一死,况放赈并不及一两乎!
严酷的饥荒不仅制造了无数个人或家庭的悲剧,也给整个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清代以来的大旱荒虽然没有促使清王朝或民国政府的垮台,但旱荒期间规模不等、形式多样的饥民暴动仍起伏不断,土匪活动也极为猖獗,以致统治者在救荒的过程中,往往要一手拿粮,一手拿刀,软硬兼施,才有可能保持灾区社会的稳定。
深化对旱灾的科学认识极有必要
需要指出的是,旱灾,尤其是周期性爆发的特大旱灾,往往并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而是和其他各类重大灾害一样,一方面会引发蝗灾、瘟疫等各种次生灾害,形成灾害链条。另一方面也与其他灾害如地震、洪水、寒潮、飓风等同时或相继出现,形成大水、大旱、大寒、大风、大震、大疫交织群发的现象,结果进一步加重了对人类社会的祸害。这种祸不单行的局面,国内灾害学界称之为“灾害群发期”。前述明崇祯末年大旱、清光绪初年华北大饥荒等,即分别处在我国当代自然科学工作者所发现的两大灾害群发期—“明清宇宙期”和“清末灾害群发期”的巅峰阶段。
灾害爆发的这种周期性特点,当然表明自然界异常变动的力量在灾害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灾害的形成纯粹源于自然界,也不意味着仅仅改变人类生存的物质条件就可以减轻乃至消除灾害。对于某一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来说,自然变异对人类社会影响和破坏的程度,既取决于各种自然系统变异的性质和强度,又取决于人类系统内部的条件和变动状况,既是自然变异过程和社会变动过程彼此之间共同作用的产物,又是该地区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对自然变异的承受能力的综合反映。因此,在自然变异和灾害形成之间有一个错综复杂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然变异的强度与灾害的大小并不存在某种恒定的由此及彼的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自然变异(干旱)并不等于灾害(旱灾),灾害也并不一定导致饥荒(旱荒),而饥荒同样未必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动荡。这之间一个非常重要的调节因素,就是人类生态系统的脆弱性或社会的反应能力。一般而言,自然变异的强度越大,范围越广,持续的时间越长,它对社会的影响和破坏的程度也越大,影响的范围也越广,影响的层次也越高。但反过来则未必如此,有时候自然变异的强度并不大,其直接影响也不严重,可是因为遇到了不利的生态基础和社会条件,反而产生了类似于蝴蝶效应的放大作用,结果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破坏甚至毁灭性的灾害;有时候自然变异的强度很大,直接影响也很严重,可是因为有了良好的生态基础和社会制度,也有可能切断由“异”而“灾”,由“灾”而“荒”,由“荒”而“乱”的链条。遗憾的是,这种今日看起来似乎极为简单明了的道理,不仅在古代曾为之争论不休,即便到了今天也时或被人忽视或“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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