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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6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一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资百分之八十;
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
已满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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