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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国古代乡、里制度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

夏商周时,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商周二代已出现“里正”、“族尹”等官名这一时期的乡里制度,在区划上为“六乡六遂”。乡设于“国”即西周国都地区,遂设于“野”即国都以外的地区。国中“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野中“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六乡分别设置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等职,六遂则设有邻长、里宰、酂长、鄙师、县正、遂大夫等职。西周还初步确立了什伍之法:“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当时,乡、党、邻、里是四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其中乡这一级也成了两千多年来经常沿用的行政区划形式。西周时期的乡的层级高于州县的行政建制,遂的层级亦高于州县,从治域范围和所处层级看,其时的遂更相当于后世州县之下的乡。

春秋时期,出现了新的聚落形式——邑,乡、党、邻、里。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出现了县和郡,乡里组织趋于简化,乡的层级则沉至县下,成为基层组织。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亭”,有“亭父”一职。齐国“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可见,此时县下有乡、乡下有里已成定制,乡里成为基层行政组织,乡里制度已是范型初具。

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朝廷命官至郡县而止,其乡里制度则逐步成熟。秦于郡下设县,县下置乡、亭、里为基层政权组织。

西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乡、亭、里三级组织,“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两汉在里以下又设什伍组织,里有里魁,掌一百户,什和伍各设什长、伍长,并分别主十家、五家,各司其职。汉代乡治,乡官依其所执掌的乡里事务的不同性质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如有秩属郡,啬夫属县,游徼属都尉,乡有乡佐辅之。

魏晋和南朝主要是沿袭汉制,实行乡、亭、里制。北朝实行邻、闾、党三长制或者里、党两长制。乡的辖户则明显减少地位下降。魏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出现了“村”的名称。由于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不安,不少百姓背井离乡,聚集开发新的地方,形成了有别于原来的“里”的村落。村坞开始逐渐取代里伍,成为乡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它们是在豪族庄园、聚坞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其内部的社会结构和外部与国家的关系,均与乡里制度大相径庭。这一时期,乡村治理依户口厘定乡官职数。如晋制规定千户以上置史、佐、正三人,千户以下置治书史一人。其在官职的选任上也一直是道德型和知识性的,乡官主要由官派产生,辅以民间推选,并享有俸禄品秩。

隋初乡村治理制度是族、闾、保三级制。后来隋文帝又下诏“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里为里,长一人”。这样,族、闾、保三级制又被改为乡、里两级制,乡制得以恢复,但是乡的基层官吏的人员数量比此前大为减少,乡官权力也在逐步弱化,开皇十年因“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而废除乡正理词讼的职责。

唐代实行的是乡、里、村三级制。以里正为主、村正为其辅贰,是唐前期县以下乡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乡的功能则进一步被弱化,甚至一度是有职而无官。而里和村的作用则凸现出来,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层次,保和保长的设置及其职能亦得以明确保留。特别是村,在中国历史上正式作为一级基层管理组织而出现。“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村的设置范围是“在田野者为村”,村为城市之外的聚落之处,无家户数的限制。据唐代法律,村正长员额的设置一般依村之大小有所变动,主要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其村居如[不]满十家,隶入大村,不得别置村正”,即不满十家的小聚落虽然名为村,但不另设村正长,在村长官的设立上要归入其他村;第二,满十家而不满百家置村正一人;第三,“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即超过百户的村设置两名村正。唐代里正职责较大,负责管理整个乡的事务,“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成为乡里组织的实际领导者。唐中期里正这样的“显职”至此也已有了为人所役使的苗头了。唐代法律,村正、坊正主要是“掌坊门管钥”和“督察奸非”,有权助捕、纠告、治盗、捕亡等,主要在于维持村内社会治安、进行基层管理。至于其人选,则由县司选取“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并免其课役”。唐朝对城邑之外纷繁杂乱的各种聚落形态,进行全面规范和整顿,不仅从名称上统一为村,而且从法律上实施统一管理,职责完备。村制度的推行,是对郊野聚落自魏晋以来三百年间离乱局面的一次大整合,是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进一步渗透的有力举措。

五代十国沿袭隋唐,大多数时候实行乡、里、村制,少数时期实行乡、团、里制。村一级基本得以保存,并出现了新的乡里组织形式—团。“周显德五年,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

北宋初期县以下为乡,仍实行乡里制,“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乡村置里,里下为户,“里正、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里正”。太祖开宝七年(公元974年),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唐朝的乡为五百户,里为百户,而宋初的乡、里规模均大于此。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三阶段是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

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厉行变法,实行保甲制度。规定,“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在全国推行保甲法后,在保、大保、都保中分别设保长、大保长、都保长和副保正,凡差县差役,政府科敷,县官杂使,监司迎送,皆责办于都保之中。其具体做法是:一都之中选出材勇、物力最高的二人,分别担任都保正和副保正,负责“盗贼、烟火之事”。大保长一年一替,保正、小保长两年一替。每一大保夜间轮流派五人巡逻,遇有盗贼报大保长追捕,同保内发生盗窃等案,知情不报,连坐治罪。北宋还出现了乡约和社仓的创建,北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创立了具有浓厚自治色彩的“吕氏乡约”;二是出现了较具规模的社仓,并以保甲法进行管理。

保甲制使乡里制度真正地转变为了职役制。乡一级不再具有一级行政组织的职能,乡里之长由领取薪俸的乡官转向具有强制性徭役的职役,沦为为人所役的差人。乡举里选的传统消亡,而由县令直接定夺。

南宋时期,保甲制度在调整中继续推行,乡村一般实行乡、都、保、甲制,保正副主管原来耆长的职责,大保长主管原来户长的职责。每一都保下设若干保,保以下设甲,每家为一甲,甲头常常用以催税。

元代出现了都图制。“改乡为都,改里为图,自之始”。这种都图制是对宋代乡都保制的因袭。元代有里,有村,有坊,有保,都根据本地的风俗习惯称呼。还颁布了劝农立社法令,在农村成立了内容严密的村社组织,设置社长以劝导乡里,助成风俗。规定:“县邑所属村庄,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元代还设置村社之约,以处罚之法来进行管理,并办有社学,对乡村子弟进行教育。

明代北方的乡村制度有着金元的乡里制和社制色彩,而南方则深受宋代都保制的影响。据有关方志记载,多半是乡都图、乡都里三级,也有的地方是乡保村里、乡保区图四级。计有乡、里、都、图、保、村、区、社、甲等。初期的里甲制和中后期的保甲制。“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里、甲组织设有里长、甲首,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造赋役册籍,催办钱粮,并有“勾摄公事”之责。里长、甲首则是国家最低级的半官职人员。但里长地位每况愈下,整天忙于各种差役难以脱身,以致后来无人愿意充任之。针对乡官充役而导致的世风日下的现状,洪武年间重倡老人制,在里中设立老人,选甲中年过五十者充任,负责教化乡民、解决乡里纠纷。洪武四年设粮长制,“推粮多者为之,岁收秋粮,自令出纳。”到了明代中后期,里甲制开始走向衰落,取而代之的是保甲制。由于老人制的失败,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乡约与保甲相结合的情况,每约百家可选保正一人。

清代的乡村治理制度基本因袭前朝,顺治元年继续实行前明的保甲、总甲制。但在四年之后,又变更为里甲制。仍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选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从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起,里甲制便被保甲制所替代。规定了对保甲组织中保正、甲长、牌头的赏罚措施,对保甲编制给以灵活政策,规定“村庄虽小,即如数家亦可编为一甲”,“如村落畸零,户不及数者,即就其少数编之”。乡、保一级的职役应为:“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者,报官点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规定“其保正甲长,免其本身差徭”,“其保正甲长,绅袊免充”。清代保甲组织一是征收赋役钱粮,承办差务,包括各项杂差杂役,如修筑河堤、拉运粮草等;二是协助办理地方司法事务,包括查造户口,参与民间词讼,整顿社会治安等;三是办理各种社会福利事务,如救灾贩济等。

进入20世纪之后,清王朝被迫于宣统五年实行新政,传统的乡里制度、保甲制度被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

民国成立之初,废弃了保甲制度。北方不少省份则保留了“闾、邻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县组织法》中规定区以下每百户为乡(镇),乡镇以下每25户为闾,闾以下每5户为邻。1931年6月划定江西 修水43县编组保甲,将原有闾邻等自治组织一律撤销。1934年12月,行政院通知各省,普遍实行保甲制度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以上为乡镇“甲之编制以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六户,多于十五户”,“保之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保设保办公处,有正副保长及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一人,保长兼任保国民兵队队长和保国民学校校长,与乡(镇)长一样,亦实行政、军、文“三位一体”,保长通常由当地地主、土豪、顽劣担任。“使每一保甲长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务”。保甲制度实行“管、教、养、卫”并重原则,“管”即自治治事,“教”即自信信道,“养”即自养养人,“卫”即自卫卫国包括了管理、教育、经济、军事四方面内容。

阎锡山在山西提倡村本政治,以编村为施政单位,认为“村治是政治的起点”,从而在山西推行县区制:“积户成闾,积闾成村,积村成区,区统于县。上下贯注,如身使臂,臂使指,一县之治,以此为基础。”“一家的事,一家处理,一村的事,一村处理,我们的大权,我们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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