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法院支持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实际损失!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与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单方取消施工内容和削减合同价款,致使合同履行陷入僵局,随后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并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发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三十六条约定:发包人违约,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2300万元)的15%,即345万元(2300万*15%=345万);同时约定了损失计算方法为按实际计算。现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二审法院仅认定了承包人的实际损失,但未支持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承包人认为:双方自由约定违约金最高为合同价款的15%符合行业惯例,法院应予以支持,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条款,违约时二者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该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约定了违约金:'甲方违约,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15%;乙方未按约定工期完工,每延误一日,违约金为已收工程款的0.5%,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5%。'第三款:'损失计算方法:按实际计算'。根据前述合同条款可以得出:合同中约定的损失计算与违约金约定属于并行的违约责任。


2.本案中发包人应依双方约定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同时还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主要理由在于:1)双方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最高限额和损失计算方法,二者在合同中是并列的两种违约责任;2、仅赔偿实际损失有失公平,也不能体现合同约定的既赔偿损失又支付违约金的本意。


【解析评述】


违约金条款和赔偿实际损失条款是合同中的常用条款,但是对于违约金和赔偿实际损失条款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争议较大,争议本质在于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了违约金适用条款,但是关于违约金的性质没有规定。部分观点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根据实际损失可以主张调增或调减违约金,因此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同时主张。本案中,最高院认定违约金与赔偿实际损失是并行的责任关系,即守约方可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这对于遏制恶意违约,鼓励合同履约,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 yindajl的日志 - 网易博客
解析政府采购合同中违约条款的内容及罚则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之中质量违约金问题分析
2008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真题(3)
【盈科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实务(上)
浅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上限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