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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倒挂”现象亟待解决
检察日报 01-17 02:27

“刑期倒挂”又称刑罚透支、刑期透支,是指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虽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但被告人判决前的羁押期限却超过了法院判处的刑期,故也称“合法拖拉现象”。随着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深入推进,多年前遁迹的“刑期倒挂”现象又有所抬头。

虽然当前出现的“刑期倒挂”相比过去“关多久就判多久”、“因为先前羁押而对本该判缓刑或管制等非羁押刑的被告人也判了实刑”等做法有所进步,但“刑期倒挂”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反映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能力与严格公正执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有损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遏制“刑期倒挂”现象。一是分流提速。公检法机关成立轻罪案件办理小组和认罪案件办理小组,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尽量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或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尽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以提高办案速度,做到快侦、快诉、快判。二是采取非羁押性措施。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未成年犯,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且被告人有固定的住所、职业或系在校学生,逃跑、自杀、毁灭证据(包括串供)可能性较小的,应对其采取非羁押性措施。三是及时分案。如果上述犯罪嫌疑人仅参加团伙犯罪中的个别、次要犯罪的,量刑可能明显低于团伙其他成员的,应当分案办理,防止因受全案办理时间长、主犯需长期羁押牵连而造成“刑期倒挂”。四是完善国家赔偿等法律规定。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目前对被告人“透支”的刑期可以不予赔偿,但笔者认为,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修订国家赔偿法,对多羁押的期限按照国家赔偿标准予以补偿,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完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刑期倒挂的被告人,看守所接到判决书后应通知办案机关立即变更强制措施,而不必等到判决书生效后才放人。五是完善办案机制。公安机关应避免在考核中片面强调犯罪嫌疑人逮捕率的做法,对可羁押可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非羁押为常态。检察机关应严把批捕关,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论证,对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于羁押的轻罪被告人,尤其是对可能出现刑期倒挂的被告人,应及时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积极探索异地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机制,防止其“刑期倒挂”。实行“刑期倒挂”案件评估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办案存在过错的司法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防止办案人员以押代侦、滥用退查等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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