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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及司法解释


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及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
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 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本 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8年 12月 31日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处刑较轻 ” , 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 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 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 则指 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 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 的法定刑幅度, 法定最高刑或者法定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 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 1997年 10月 1日以后审理 1997年 9月 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 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 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 应当适用修订前的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2001年 12月 16日
一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自发布或者规 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 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 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利的, 适 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 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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