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院:《异议复议规定》没有规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金钱债权执行时应适用二十九条而不适用二十八条。

1.最高院判例||  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3.最高院判例||  “签字盖章”与 “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

4.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5.最高院判例||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

6.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

7.最高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判例 || 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8.最高院:银行为收回贷款而虚假陈述其债务人的经营状况骗取过桥资金转嫁风险的行为构成侵权

9.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10.最高院: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

11.最高院: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12.最高院: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13.最高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14.最高院:上市公司股权的隐名代持行为应属无效。

15.最高院: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最高院: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原共有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转让登记时则不产生物权的转让效力,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以下正文
编者按

最高院王毓莹法官在《人民法院报》(2019年02月21日)撰文《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其中认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首先应当对于案外人享有的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性质进行甄别,进而进行排序,若阻却法律赋予优先效力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钱债权的执行时,须具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批复规定的条件才有可能,而如前所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系脱胎于该批复,此时,应当参照《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考察其权利是否为消费者买房人的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法律赋予其很强的效力,此时,自无《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参照适用的余地,因为该条规定的是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本期所推送的最高院的相关案例则持不同观点,特分享以供参考研究。

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裁判要旨

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只要符合其中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上述两条款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没有规定买受人阻却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钱债权执行时,应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排除第二十八条的适用。

案例索引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翟宝明、鞍山市宏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8)最高法民申5807号】

争议焦点

《异议复议规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金钱债权执行时是否只能适用二十九条而排除二十八条?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本案应当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二十九条的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第二十九条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只要符合其中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上述两条款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没有规定买受人阻却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钱债权执行时,应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排除第二十八条的适用。原审法院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审理本案,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买受人符合以上四个要件,其享有的民事权益即可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案涉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关于是否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问题。翟宝明在本案诉讼中举示两份买卖合同,一份标注时间为2009年3月9日的翟宝明与宏昊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标注时间为2011年7月26日的翟宝明与宏昊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均加盖有宏昊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包洪根印鉴,其中2009年3月9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页上书写“作废”。两份合同中购房款总额及余款支付方式不同。翟宝明在诉讼中称案涉房产存在打折、贷款和换合同的情形。另案诉讼中,孙某提供的2009年3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某巍于2008年12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均加盖有宏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包洪根的印鉴。首钢建设公司在本案原审诉讼中未申请对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基于上述本案及另案当事人举示的买卖合同情况,在没有证据证明翟宝明与宏昊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下,对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首钢建设公司提出的宏昊公司总经理马某曾表示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10户商品房未售出,以及宏昊公司在2011年7月向一审法院出具《鞍山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数额》时没有提出该10户商品房已全部或部分售出等事实,均不足以反驳基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认定翟宝明与宏昊公司在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事实。

关于是否在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的问题。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卷帘门收款收据以及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以及包洪根确认在查封前已实际向购房者交付了钥匙的事实,认定包括案涉翟宝明在内的6户共同购买了卷帘门,安装时间为2011年4月,安装卷帘门后的钥匙各自保管,并据此认定翟宝明在查封前对案涉房屋已实施了有效控制,有事实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依法应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宏昊公司在案涉房屋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房屋买受人的翟宝明,在购买的商品房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形下接收房屋,对之后可能产生的质量责任及使用风险依法可能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但不能据此否定在法院查封前房屋出售方已向翟宝明交付了房屋钥匙、翟宝明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的事实,不足以因此认定占有案涉房屋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首钢建设公司提出的翟宝明在起诉状中所述“2012年7月6日占有并使用案涉房屋”及《小区住宅安置单》显示办理入住手续时间为2012年9月1日之后等事实,均无法反驳二审基于审查采信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对翟宝明实际占有房屋时间的事实认定。

关于是否支付全部价款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宏昊公司分别于2009年3月9日、2011年7月26日为翟宝明开具金额为130万元、1060076元收款收据,于2012年7月6日为其开具了交易案涉房产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原审认定翟宝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有事实依据。虽然翟宝明有部分房款是在法院查封后向宏昊公司交付,原审鉴于执行法院并未通知翟宝明将剩余房款交付给执行法院,作出翟宝明基于合同约定将款项交付给宏昊公司,视为交付全款的裁量,并无不当。

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原因的问题。本案中,案涉房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客观上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即翟宝明虽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非其自身原因导致,翟宝明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物权期待权——不动产买受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优先保护
执行异议之诉能否适用最高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PK“物权期待权”适用规则精解
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28条不能排除申请执行人抵押权强制执行
范向阳:案外人物权期待权保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制度的确定性为视角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