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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案的事由,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如何利用申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且,也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也就是说,这三种情形,其实冤案翻案的重要事由。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是三种各不相同的违法渎职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存在,理论上,只要出现了三种中的一种,再审法院或者检察院就应当支持再审。那么这三者到底有何区别,在现实中又如何才能利用好,然后为自己申诉翻案呢?

首先是贪污受贿,从实践角度讲,贪污受贿其实很难作为当事人的申诉的理由,其原因在于,当事人无调查权,根本没有证据去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的情形,所以这种很难作为申诉的理由。

其次是徇私舞弊,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相互联系,徇私舞弊是指审判人员徇私情,故意制造或者采信伪造的证据,枉法裁判则只需要是故意作出枉法裁判的内容。从现实的角度讲,只要故意采信伪造的证据,作出枉法裁判的内容,有没有徇私情,并不重要。

从实际的操作角度讲,刑法有枉法裁判罪的规定,当事人在说明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时,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然后结合判决书和法官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具体说明审判人员如何违法了,这样的会就会比较清晰有力。有法律依据写出来的材料,对于翻案,肯定是有益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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