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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审判原则在实务中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问答之关于行政原则适用的问题(上)

——关于行政原则适用的问题

1、问:法官是否可以根据其他法官的判例作出判决?

答:法官必须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批复答复判断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作出的与司法解释批复答复相抵触的行政解释或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作为判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每位法官都应当有自己独立的判断权,依法独立公正作出判决,而不是根据其他法官的不正确判例作出判决。只有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其他案例对每一位法官都只是参考,依法审判才是我们每一位法官的底线。

2、问:原告诉甲、乙、丙三个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甲单位不是适格主体,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本院在审理后认为只是丙单位是适格主体,经释明后,原告坚持不撤回对乙单位的起诉。这种情况是一并下一个判决书,在判决条文上注明准许原告撤回对甲的起诉、驳回对乙的起诉。还是须写一个判决书、两个裁定书(一个准许撤回起诉裁定、一个驳回起诉裁定)?

答:当事人起诉部分诉讼请求符合受理条件,部分不符合,既可以先行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也可以在判决书中一并裁定驳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请求的起诉。两种方式都不违法,但是,不能尽在判决说理部分驳回起诉,不在判决书主文部分不裁定驳回其起诉,那样可能会被认为是漏审漏判诉讼请求。可以在判决书中一并裁定驳回起诉。

3、问:原告起诉县政府要求撤销基于虚假材料办理的林权变更登记,审查标准是什么?该如何处理此案?

答: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包括颁证,登记等行为,都是按照法定条件予以审查,只要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材料是虚假的,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被诉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不能认为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行政行为就合法。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的标准,只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

4、问: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因变更而被替代,原利害关系人起诉是否受理?

答:只要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便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因变更而被替代,都不能以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为由,不予受理。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撤销,可以判决确认已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违法;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因变更被替代,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则要看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保护问题,存在善意第三人保护情形,则不能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只能确认违法保留效力。

5、问:网箱或围网等投饵养殖,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就应当属于出具环评报告的情形

答:条文的理解必须考虑立法目的。法律要求出具环评报告的目的是防止环境污染,只要网箱或围网等投饵养殖,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就应当属于出具环评报告的情形。尤其是法条中的等字,意思是不限于网箱或围网。

6、问:关于公告期的规定?

答:公告期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规定的由行政机关自主确定。公告没有确定公告期的,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复议案件复议期限等问题的行政解释,应当从公告之日起满十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复议期限的规定办理。公告已经明确公告期限的,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再改变。告知错误的,公告期长于法定公告期的,基于政府信赖选择,按公告期满之日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7、问:协议是否能作为裁判的根据?

答:协议通常都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因为调解不是当事人对实的认可,裁判机关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8、问: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是否可以私力救济?

答:法律不承认私力救济的合法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只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9、问:关于一案一诉原则?

答:首先应当明确,法律上从来没有一案一诉原则。反而是规定了共同诉讼制度。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多人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合并一案审理,多人对同类或关联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一案审理。鼓励合并一案审理才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同一件事部分涉及集体土地,部分涉及国有土地,如果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则应当合并审理。当然,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属于一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具体由一审法院决定,二审对一审的决定不宜否定。关于补偿请求,如果政府已经通过提高容积率补偿其规划变更少建一栋楼的损失,补偿合理,则对该项请求法院不应支持。对被征收占用的业主所有的公共绿地部分,开发商主张补偿缺乏事实根据,当然也不能支持。租用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对承租人开发商根据合同剩余年限,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从集体享有的征收土地补偿款中扣除。具体处理意见建立在相关事实认定准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

10、问:关于侵权时的市场评估价?

答:侵权时的市场评估价,可以是指转让给第三人时的市场评估价。因为在房屋价值上升的情况下,只是从原产权人名下转移登记至侵权人名下,完全可以判决撤销变更登记返还房屋,将不会发生增值部分损失问题,真正的侵权时就是变更登记给善意第三人之日。同时,如果按照转移给侵权人时的市场评估价,在房屋价值上升的情形下,让侵权人获取增值部分利润也不公平。但是,如果是房屋价值下跌的情形下,则损失在给侵权人颁证时就已经发生,应当以第一次变更登记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准,不能让原产权人承担房价下跌的损失。

11、问:原告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错误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案号怎么办?

答:原告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只能立一个案号。立案庭错误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案号,应当撤销错误立案的案号,合并一案审理裁判。

12、问:法院如何确定是否合并审理?

答:被诉行政行为明确就可以,不是只能明确一个被诉行政行为。起诉多个被诉行政行为,法院应当逐一审查每一个被诉行政行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都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再看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同类或关联案件通常应当合并一案审理,这样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13、问:是否需要原告明确具体诉讼请求?

答:被诉行政行为属于同一个,就是一个诉讼请求,没有必要让他明确是确认违法还是撤销,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判决都不受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限制。签订补偿协议只有在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对签订协议行为提起诉讼协议实际发生法律效力或对签订补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征收人才丧失对征收决定起诉的原告资格。

14、问:原告为奇珍木材厂和原告王奇珍(该厂老板),一审以超过起诉期间为由裁定驳回木材厂的起诉,但由于疏忽未一并驳回原告王奇珍的起诉。二审对裁定不能发回重审;直接维持该遗漏了原告及诉讼请求的裁定也不妥;二审纠正一并驳回王奇珍的起诉,似乎又驳夺了王奇珍的上诉权或救济途径。一件本来很简单的案子由于一审的严重疏忽而变成了夹生饭致二审不好处理?

答:单位与其法定代表人共同起诉,诉讼请求相同的,裁定主文遗漏法定代表人,实质是文字校对错误问题,并不属于漏审漏裁情形,要求一审补正即可。补正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或者直接在二审裁定说理部分予以明确,并要求一审补正,同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15、问:要是真遇到遗漏的原告与另一原告是完全不同主体的还真不好办?

答:如果确实存在漏审漏裁的,只能裁定发回重审。尽管行诉法八十九条第四项和执行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均是针对判决,但裁定事实上也会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所以,可以参照上述条款对漏审漏裁案件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当然可以作部分裁定。对一审已判部分经审理认为正确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对漏审漏裁部分裁定发回重审。

16、问: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列污染公司为第三人,一审判决后,被告行政机关和第三人污染公司分别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行政机关撤回上诉。请问:现在二审程序应该如何进行?是否裁定同意行政机关的撤诉后,就第三人的上去继续审理?

答:多位诉讼当事人上诉的,只有全部上诉人撤回上诉才能终结二审程序。否则,只要有一位当事人坚持上诉,法院就必须继续审理作出二审判决。

17、问:执法局将原告小区房屋统一作为违建拆除后,原告以市政府和市执法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其房屋行为违法。此前已有一批与原告同小区的其他业主以市政府和市执法局为共同被告起诉同一小区房屋的拆违行为。生效裁定已经认定市政府不是此类案件适格被告,据此驳回对市政府的起诉。对后案,法院可否直接裁定驳回对市政府的起诉,案件移送基层法院。而无需待驳回对市政府起诉的裁定生效后,才将案卷移送基层法院?另,民事审判现在移送案件是适用裁定的形式,我们行政审判之前是用案件移送函的形式,那么现在是否也按民案的做法以裁定方式移送?

答:同一行政行为,一部分人起诉后被裁定不予立案,另一部分利害关系人以相同被告相同理由再次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起诉受生效裁定拘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18、问:在民事案件二审中可以撤回起诉,不知道在行政案件中能否这样做,有没有这样做过的请教郭庭长和大家,在原告起诉人社局行政不作为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过程中,经法院协调,人社局主动对原告的投诉做出了处理决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能否申请撤回起诉,二审能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撤回起诉。因为一审的判决不但驳回了诉讼请求,还对民事部分做出了认定,且和人社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矛盾的地方。。

答:按照行政案件撤诉规定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二审撤回上诉的,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同时裁定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19、问:县政府复议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作。但复议决定书最后交待“如不服……可以向县法院起诉'。对这种小错误,是予以指正后,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复议决定的诉请,还是要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

答:诉权交代不准确,不是行政行为本身违法,不宜判决确认违法。

20、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否受原告诉讼请求限制?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是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查,而是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法院审理认为复议决定驳回原告赔偿请求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的,不受原告请求限制,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同时判决原行政行为机关行政赔偿。当然,判决必须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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