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审理中查实原物无法返还的裁判
蒋贤铮
(2013年10月21日)
[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王某为承包某建筑工地土方工程,向李某承租一辆货车;王某未经李某许可,不得将货车转租、抵押、质押。合同签订后,李某将货车交给王某。王某因资金短缺,未经李某同意即以承租的货车作质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李某知情后以王某违反约定将租赁货车质押给张某,张某通过无效质押取得货车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张某请求返还货车。在本案审理期间,张某的弟弟驾驶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
[分歧]在审理期间,鉴于货车已灭失,判决时如何应对原告李某提出的返还货车诉请,法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请。返还原物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原物存在且具有返还价值。李某诉请返还的货车已经灭失,其返还原物失去前提条件,所以应判决驳回其诉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请。依照《执行规定》第57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的规定,判决张某返还货车,支持李某返还货车的诉请后,因货车灭失导致张某无法按原判决规定返还原货车的,到执行阶段可由执行员裁定被执行人张某折价赔偿或按照货车的实际评估价值强制执行张某的其他财产。可见,支持李某返还货车诉请的判决不受货车灭失的影响。
[意见]法官在审理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期间发现原物已灭失的,笔者以为,法官应当向原告释明,引导原告变更返还原物的诉请为赔偿损失或给付等值的同类或其他财产。
其一,参照最相类似合同借用合同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出租人在承租人因租赁物灭失无法返还时,有权要求承租人归还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请求按照或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或赔偿。
本案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同属暂时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受益权,区别仅在于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有偿使用租赁物,而借用合同借用人是无偿使用借用物。因此,在法律对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法返还租赁物的责任承担未作明确规定的,借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供租赁合同当事人参照适用。依照《民法
蒋贤铮
(2013年10月21日)
[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王某为承包某建筑工地土方工程,向李某承租一辆货车;王某未经李某许可,不得将货车转租、抵押、质押。合同签订后,李某将货车交给王某。王某因资金短缺,未经李某同意即以承租的货车作质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李某知情后以王某违反约定将租赁货车质押给张某,张某通过无效质押取得货车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张某请求返还货车。在本案审理期间,张某的弟弟驾驶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
[分歧]在审理期间,鉴于货车已灭失,判决时如何应对原告李某提出的返还货车诉请,法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请。返还原物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原物存在且具有返还价值。李某诉请返还的货车已经灭失,其返还原物失去前提条件,所以应判决驳回其诉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请。依照《执行规定》第57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的规定,判决张某返还货车,支持李某返还货车的诉请后,因货车灭失导致张某无法按原判决规定返还原货车的,到执行阶段可由执行员裁定被执行人张某折价赔偿或按照货车的实际评估价值强制执行张某的其他财产。可见,支持李某返还货车诉请的判决不受货车灭失的影响。
[意见]法官在审理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期间发现原物已灭失的,笔者以为,法官应当向原告释明,引导原告变更返还原物的诉请为赔偿损失或给付等值的同类或其他财产。
其一,参照最相类似合同借用合同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出租人在承租人因租赁物灭失无法返还时,有权要求承租人归还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请求按照或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或赔偿。
本案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同属暂时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受益权,区别仅在于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有偿使用租赁物,而借用合同借用人是无偿使用借用物。因此,在法律对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法返还租赁物的责任承担未作明确规定的,借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供租赁合同当事人参照适用。依照《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