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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过相亲经历,您可知相亲习俗是怎么来的?

很多人都有过相亲经历,您可知相亲习俗是怎么来的?

文:枯木

如今是网络时代,未婚青年找对象有多种途径,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熟人圈子了解,诸如亲朋介绍,社交场合相遇,同学、同事、同乡等圈子认识。第二类属于陌生人交往,诸如当下比较流行的婚恋交友软件、电视相亲等等,这两类分别有不同的优缺点。

第一类因为是熟人圈子,或者通过亲朋介绍,受道德情面约束,一般都会如实介绍对方的身世背景以及人品现状,当然也可以通过自己或别人打听对方的真实情况,往往在同意交往前,对其背景有着大致了解,因而很少有蒙骗现象发生。不过缺点是由于熟人圈子相对较小,可选择面比较窄,因而有的人比较难找到合适的另一半。

第二类是新型社交模式,属于陌生人群体,包括社交软件和公园相亲、电视相亲之类。其中婚恋交友软件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人们相互交往。优点是最为广泛地扩大了社交圈,不管是国内五湖四海还是万里之外的大洋彼岸,人数众多,可选择面非常广泛,理论上完全可以从中选出适合自己的另一半,应该说这是信息时代给现代人带来便利的最突出特点之一。

然而事实上却不然,由于监管缺乏,很多婚恋平台乱象丛生,良莠不齐。诸如资料造假、捆绑消费、虚假服务、诱导消费、贩卖隐私等坑蒙拐骗现象此起彼伏,一不小心就可能被下套,人财两空。更有甚者,有的软件成了泛黄之地,被人戏称为“约炮软件”,有的电视相亲成了作秀表演的舞台,无不令人深恶痛绝。因而新型社交形式很难保证对方真实背景,这让很多真正想找对象的未婚男女望而却步。

不过,不管是熟人圈子,还是交友软件,找对象必定有个相识相知过程,而第一次相见一般来说被称为“相亲”,这是传统婚姻习俗的礼节之一。过去相亲比较隆重,往往是有媒人牵线,家长陪同,显得格外严肃。如今则大多是个人联系,相约见面,显得比较轻松。

相亲是二人继续交往的基础,双方通过首次见面了解,然后对对方的言谈举止以及相貌等进行综合评价,决定是否进一步交往,因而“相亲”过程对于未婚男女还是很重要的一环。那么会有人问,相亲习俗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古代人们也会相亲吗?下面我们就追溯历史,简单介绍一下相亲的来历。

相亲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式的简化演变而来。这里要说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制度,早在西周时期就制定得非常完备,并且一直延续到如今还有很大影响。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整体来说有三原则,即“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且从西周开始就由官方指定的官员“媒氏”管理执行(《周礼·地官司徒·媒氏》)。

春秋战国时期礼制汇编之一《仪礼》,详细记载了周代的冠、婚、丧、祭、乡、射、朝、聘等各种礼仪,从此成为历代圭臬。其中《仪礼·士昏礼》规定从议婚至完婚过程必须的六种礼节,即“婚”的程序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也称“六礼”

“六礼”中,“纳采”为六礼之首,大意为男家向女家求婚,由媒妁代为转达;女家同意后,再收纳男家送来议婚的礼物,纳采礼物用“雁”。“问名”指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八字,一则避免同姓近亲婚姻,再则用来占卜婚姻是否适宜。“纳吉”指男方在祖庙占卜为吉祥,便通知女方准备缔结婚姻。

“纳征”也叫纳币,指男方家下聘礼送给女方家。“请期”指男方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亲迎”指婚礼那天新郎亲至女家迎娶。六礼已毕,只意味着完成了成妻之礼,还须在次日完成“谒舅姑”,即成妇之礼;这样才是婚礼制度的完整形式。从中可以看出,古代社会讲究以孝治天下,因而在古代婚礼制度中,真正结婚的男女二人,并没有自身选择的权利,而是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合,因而官方婚礼制度中两人相亲是不可能的。

这里需要插一句,那就是在西周婚姻制度中,有一种补充形式,如《周礼·地官司徒·媒氏》规定:“仲春之月,令会男女,於是时也,奔者不禁”。那就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仲春之时,男女可以不通过媒氏,自由选择结合(在上巳日、祓禊节等)。不过“奔者”待遇不同,《礼记·内则》规定:“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意思是想要自由可以,不过永远不能做妻子,只能做妾。

“六礼”作为西周时期制定的必备婚礼仪式,被历代奉为圭臬,经历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一直延续到宋代。这时,除了皇室贵族的婚礼依然按照“六礼”仪式,而平民百姓的婚礼仪式被缩减为“四礼”,《宋史·志·卷六十八·嘉礼六》记载:“庶人婚礼: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成。其无雁奠者,三舍生听用羊,庶人听以雉及鸡鹜代。”也就是说,民间婚礼为四礼:“纳采、纳吉、纳成(征)、亲迎”。

北宋靖康之变后,中原屡遭兵燹,宋室南迁,汉族士庶大量向南方迁移。由于人口众多,并且兵荒马乱,因而会出现不少“大龄青年”,于是为了缔结婚姻,此时人们便把过去的繁琐方式进行更加简洁,于是产生了比较新颖的“相亲”形式,这在宋末元初文人吴自牧撰著的回忆南宋都城临安城市风貌的《梦梁录》中有记载。

《梦梁录·卷二十·嫁娶》记载:“婚娶之礼,先凭媒氏,以草帖子通于男家。……。其伐柯人两家通报,择日过帖,各以色彩衬盘、安定帖送过,方为定论。然后男家择日备酒礼诣女家,或借园圃,或湖舫内,两亲相见,谓之'相亲’。男以酒四杯,女则添备双杯,此礼取男强女弱之意。如新人中意,即以金钗插于冠髻中,名曰'插钗’。若不如意,则送彩缎二匹,谓之'压惊’,则姻事不谐矣。既已插钗,则伐柯人通好,议定礼,往女家报定。”

从《梦梁录》记载来看,南宋末年,婚姻仪式相对简单,把纳采和纳吉结合在一起。双方先通过媒氏,用草贴交换婚姻双方的姓名八字以及家庭背景,双方家长经过占卜后,同意议婚称为交换“定贴”。然后男方备礼去女方家或者约定的地方见面。参加的有男方和女方以及双方的家长,因为是双方亲人陪同,相互打量,因而称之为“相亲”

(宋代金钗)

相亲的结果,如果准新郎感觉到满意,就把一支金钗插到女方的发髻上,称之为“插钗”,然后通过媒人就可以议聘礼报定;如果不同意,需要送两匹丝质绸缎作为补偿,称之为“压惊”。可以看出,即便是相亲,男方的主动性强,可以表达同不同意两种意见,而女方在当时是无法发表意见的。

同样类似的记载还有明代冯梦龙根据宋话本《西山一窟鬼》整理的《一窟鬼癞道人除怪》中,讲述了南宋绍兴十年(1140年)临安府吴秀才相亲的过程,也是在媒人的说和与陪同下,男女二人亲自见面相亲,吴秀才看到李乐娘犹如嫦娥下凡,于是“当日插了钗,离不得下财纳礼,奠雁传书。不则一日,吴教授娶过那妇女来。”同《梦梁录》记载一样,相亲插钗,下聘成婚,总体来说男子具有主动权。

由此可知,相亲的习俗,最晚在南宋时期就开始存在,并且南宋时期男女大防并没有到了后代那么严酷,而是双方还有一定选择的权利。然而到了南宋末年程朱理学被奉为正统以后,后代延续,女子的地位从此开始一落千丈。如《大明会典·卷七十一·婚礼五·庶人纳妇》:“洪武元年,令凡民间嫁娶,并依朱文公家礼行”,《大明律·卷六·户律三》:“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可以看出,明代在婚礼仪式上继承了朱熹制定的婚礼“四礼”,制度上更加明确了家长包办制。

不过,即便如此,南宋的相亲习俗还是有所延续,民间依然存在相亲的习俗。诸如明代万历时期刊印的《金瓶梅》第七回“薛媒婆说娶孟三儿,杨姑娘气骂张四舅”中,就有详细描写西门庆在媒人撺掇下,相亲并娶孟玉楼的故事。虽然是小说,不过肯定有事实基础,因而是南宋相亲的继承,然而在小说中并没有插钗环节,而是直接下聘礼订婚期,自然是略带夸张。

清代不但继承了明代婚姻制度,而且对女子限制更加严厉,《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婚假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可知女性在婚姻上基本上失去了自由,相亲习俗基本消失。然而在一些清代笔记故事中,似乎有买妾相亲的,不过这已经不是宋代那种未婚男女相亲,而是纯属于买卖性质的婚姻。

民国成立以后,受西方自由思想影响,女姓对自由平等权利的追求得到较大释放,并且体现在明文法律中。诸如民国十九年(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并于次年5月施行,其中关于婚姻规定有“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订定”,“一夫一妻制”、“两愿离婚和诉讼离婚”等,使得女姓权利得到法律确认。不过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很多人一夫一妻多妾,不少婚姻还是包办婚姻等,社会弊端无法根除。

然而在民国期间,随着女子地位的逐渐提高,女权主义盛行,在比较开化地区,可以自由选择对象。因而男女相亲开始流行,并且有女子开始登报征婚,比如1931年7月,上海《民国日报》就登载了一位女子的征婚启事,提出男子在相貌、人品、经济等方面八个要求。

而真正把女姓从婚姻桎梏中解脱出来,是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无论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施行过程中,妇女地位和男子得到彻底平等,过去的包办婚姻被严格取缔,男女自由恋爱得到社会的公认,因而相亲习俗成为不少男女步入婚姻前交往的基础。

不过,上世纪相亲,大都是男女双方的在亲朋陪同下,第一次见面只是简单了解,然后才决定是否进入先一步交往。而如今大多是男女双方相约见面(相亲),双方家长一般很少参与。至于媒人,到现在很多婚姻中都成了形式,并不像以前那样起到主导作用了。

以上就是关于相亲习俗的历史溯源,就纵观历史而言,在古代女子在婚姻制度中并没有多少自由,完全受家长或者男方主导。因而即便是宋代开始有了相亲习俗,也不代表自己能发表意见。而从民国起女子才有了发言权,并且到了建国后女姓地位才真正和男性平等,并且在婚姻中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另一半,这是当今婚姻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之一,也是社会进步的明显标志!

2021/11/15榆木斋

主要参考资料:

《周礼·地官司徒·媒氏》

《仪礼·士昏礼》

《唐会要》

《唐律疏议·户婚律》

《宋史·志·卷六十八·嘉礼六》

《梦梁录·卷二十·嫁娶》

《大明会典·卷七十一》

《大清会典事例》

《亲属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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