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山西、山东、河南、安徽、江西五省为何不设提督?全国提督中又以哪个省的提督权力最大?此为读者留下的两个问题,希望御史发文给予解答。
首先要明确这个问题本身是否站得住脚,山西、山东、河南、安徽、江西五省到底设不设提督?
显然这位读者对清代的官制还是有深入研究的,在大多数读者看来,清代各省应该都设提督一职,实际上并非如此。
不仅仅是提督设置问题,就是品级也存在一些争议。乾隆以前,提督的品级是不固定的,清初时尚沿袭明代之制,各省提督例有兼衔。
如带左右督都衔者为正一品,带都督同知者为从一品,带都督佥事者为正二品。
乾隆十八年,各省提督改制,省去了所有兼衔,定为武职从一品。也就是说,所谓的从一品提督的说法,是乾隆十八年以后才形成的制度。
同样,督抚制度也是在乾隆朝形成定制的,即所谓的“八督十五抚”。山西、山东、河南三省自此开始不设总督,以巡抚兼任提督。
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省巡抚“提督军务”不同,三省巡抚“兼任提督”是实打实的赋予全权节制绿营将官。故而文献中就有了“不设总督之省份例不设提督”。
应该说,山西、山东、河南三省不设提督还是很容易理解的。而安徽、江西作为设总督的省份为何也不设提督呢?这个问题讲起来就有点复杂了。
安徽全省仅设二镇,即寿春镇、皖南镇,以二镇总兵为绿营最高长官。整体来看,安徽的绿营兵不到二万,完全没有必要配置提督一职。江西的情况亦然,也只有九江、南赣二镇,兵力同样不及二万。
安徽、江西绿营的最高长官是两江总督,有节制大权。但同时朝廷也效仿山西、山东、河南之制,以安徽、江西巡抚兼提督衔,以统辖抚标并节制二镇。
从清代历次的战事来看,朝廷很少在安徽、江西二省抽调绿营部队参战,主要也是此二省兵力较少的缘故。
如果非要究根结底的话,安徽、江西在清初时期也是有提督的。顺治三年,江西就曾设提督,直到康熙七年才裁撤提督一职;安徽也是在康熙时期设立过提督,后改设江南水路提督,未久又以安徽巡抚兼任。
故而,安徽、江西不设提督的说法要放在具体的时间段,不能一概而论。
为了避免评论区有人抬杠,御史必须说明,这里所说的提督是以省为单位的,并不包含九门提督。
按说清代有五个省不设提督,那么数量肯定就没有巡抚那么多。实际上,清代的提督总数为22个,具体为:
陆路提督11人(直隶、福建、湖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由巡抚兼兼任之陆路提督5人(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水师提督3人(福建、广东、长江);兼辖水陆之提督3人(江南、湖南、浙江)。
不难看出,有些省份的提督设置是比较特殊的,像福建、广东既有陆路提督又有水师提督;浙江无陆路提督仅有水师提督;江苏、安徽没有陆路提督,而是设江南水陆提督和长江水师提督(驻安徽太平府,分管江南五省江防)。
不管是陆路提督还是水师提督,又或是水陆提督,他们都要受到该省总督的节制。
如果以独立性而言,那么只有长江水师提督是不冠以省名的,且有管辖五省江防之大权。所以不严谨地说,长江水师提督的权力最大。
只不过长江水师提督设立较晚,是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期,即同治元年才设立的。与各省提督不同,长江水师提督编制在兵部,不归总督节制。然而长江水师的娘家毕竟是湘军集团,故而朝廷对其节制的能力有限。
客观地讲,在清代重文轻武的大环境下,武职官员的地位确实远远不如文官。提督品级在巡抚之上,名义上也称为封疆大吏,但在督抚面前似乎总是挺不直腰杆。
清代地方官制中就有明文规定,总督“掌总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这就从职责上明确了总督与提督的上下级关系。
不过巡抚的岗位职责中,并没法律依据来证明可以节制提督。乾隆朝以前,提督与巡抚的地位相差也不是很明显,如果有也仅仅是半斤对八两的状态。
乾隆即位后,提督的地位迅速被巡抚超越,因为乾隆皇帝出台了一个新的考核措施,名为“年终密考”。
年终密考顾名思义,就是每年年底督抚要密折汇报官员的情况。年终密考针对的是提督、总兵、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这一类中高级官员。
巡抚因手握年终密考大权,故而对提督有了监察权,说白了巡抚一句话就可以把提督剥得一干二净。
注意,年终密考制度全面形成是在乾隆四十九年。所以说提督地位不及巡抚,甚至说受巡抚支配,也是要放在特定的时间段中去论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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