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张某某,身份证号:150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住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XX号楼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53****9854。
被告:王某某,身份证号:150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XX号楼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53****9854。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给付约定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20日,被告王某某因家有急事,在原告张某某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导致原告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在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和罚息 ,敬请某某某人民法院裁判。
此致
某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捺印)
2019年3月22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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