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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7大裁判规则
 

本文根据7个典型最高法院判例,梳理申请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7大裁判规则:

1.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不进行超额保全数额的计算。

2.判断要拍卖的查封标的物是否属于超标查封,若未评估,可以参照相应市场价格以及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因素等综合认定。若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标的物价值的主要依据。若拍卖,需要以假定三次流拍后降价价格作为查封标的物价值。

3.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

4.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来判断申请人保全错误的,法院不予支持。还需要考虑申请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以及申请人保全行为与保全被申请人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期满未起诉的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又不提出撤销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6.由于轮候查封不具有查封效力,因在先申请查封的案外人未续封,导致轮候查封实际为首轮查封,且查封财产总额超标的的,不能认为具有主观过错。

7.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生产商若要申请保全,其对保全行为负有审慎地注意义务,即其应当考虑申请财产保全是否确有必要、该财产保全行为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或额外损失等。

1.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不进行超额保全数额的计算。

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25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甘肃高院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是轮候查封,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据此可知,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同时,甘肃高院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属于诉讼保全措施,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兰通公司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

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将来进入执行程序,且甘肃高院在本案中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转变为正式查封,进而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所查封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价款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

2.判断要拍卖的查封标的物是否属于超标查封,若未评估,可参照相应市场价格以及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降价因素等综合认定。若已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标的物价值的主要依据。若拍卖,需要以假定三次流拍后降价价格作为查封标的物价值。

陈春蕊、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与陈春蕊、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12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关于查封标的物价值的判断,如果没有进行评估,可以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以及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因素等综合认定,如果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标的物价值的主要依据。

本案被查封的金福地花园及海运花园评估价值共计2.528018亿元,依据评估拍卖的相关规定,首次拍卖以评估价的80%作为保留价,每次拍卖可再降低20%,如果对查封标的物实行三次拍卖,变现价值可低至1.6亿元左右。而王嘉庸的债权本金1亿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的总额,与查封的房地产、冻结的100万元股权价值基本相当,因此,本案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

3.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

陈应桂、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化县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4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申字第1147号

裁判要旨:从立法本意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系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衡量与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之间存在差异,当事人认为合理的诉请不为人民法院认定支持的情况并不鲜见。

将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即认为构成“申请有错误”,并一概要求申请人承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立法本意。

因此,该条法律规定的“申请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

即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

4.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来判断申请人保全错误的,法院不予支持。还需要考虑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申请人的保全行为与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82号

裁判要旨:在“43号案”中,柴国生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其认为讼争股票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李正辉服务不满五年的情况下应全部返还,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对所涉股票申请了保全,其行为本身不具备违法性。

虽然生效判决未支持柴国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就案件的证据而言,不足以认定柴国生具有通过保全来损害李正辉财产的故意或明显过失。

同时,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然会使得被保全的当事人不能自由地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因此,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来判断柴国生保全错误,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制度不符。

5.期满未起诉的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又不提出撤销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段国成与巴州金帆废旧橡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最高法执监29号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对诉前保全的规定,为避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对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的起诉期限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案诉讼发生在2009年,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在15日内不起诉,又不提出撤销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同时,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重申了上述规定。据此,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权解除保全裁定的主体只能是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排斥除此以外的其他法院对非本院保全裁定的解除,同样也将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排除在外。

6.由于轮候查封不具有查封效力,因在先申请查封的案外人未续封,导致轮候查封实际为首轮查封,且查封财产总额超标的的,不能认为具有主观过错。

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最高法民申3156号

裁判要旨:裕桥公司补充申请查封房产,是基于其收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显示被查封的首层房产为轮候查封,为避免轮候序位上的查封财产落空,故申请查封其他房产。

至于在先申请查封的案外人因未续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首层房产的查封实际为首轮查封这一事实,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一审法院向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调取查封信息后确认的,并不能证明裕桥公司申请保全时具有明知系首轮查封而重复申请保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7.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生产商若要申请保全,其对保全行为负有审慎地注意义务,即其应当考虑申请财产保全是否确有必要、该财产保全行为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或额外损失等。

深圳市里赛尔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新华生电子厂与深圳市里赛尔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新华生电子厂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212号

裁判要旨:在原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里赛尔公司明知其与新华生电子厂属于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生产商,其对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负有审慎地注意义务,即其应当考虑申请财产保全是否确有必要、该财产保全行为是否给被申请人新华生电子厂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或额外损失等。

里赛尔公司申请冻结了新华生电子厂的银行账户,新华生电子厂以其投资人的个人房产予以查封置换,该财产保全行为在客观上给新华生电子厂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和损失。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最终裁判结果为里赛尔公司败诉。

原判决在综合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认定里赛尔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行为给新华生电子厂造成经营的不便及产生相应的损失,并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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