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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考察调研的租车费用列支哪个支出经济科目?

问题:

单位统一租车出差到外地考察调研一周,租车费用是算“租赁费”还是“差旅费”?租车司机食宿费计入什么科目?



回复:

公务活动中, 对于离开常驻地之外的租车费用,是计入“差旅费”、“租赁费”还是“其他交通费用”,也是群友们频繁提问的焦点之一。

我们先看看《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经济分类科目的描述:

30211 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0214 租赁费 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30139 其他交通费用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这里明确了工作人员外地出差,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带车或租车出行,尤其象私车公用是不提倡的,而且其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也不允许报销。

在随后201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财办行[2018]128号)文提出“科学合理制定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车改补贴覆盖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到行政区域外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基本原则,这个很好理解,不能既拿车补又享受坐车,出差尽可能以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为主;

二是严格保留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不能因此增加车辆需求;严格社会车辆租用条件、租用期限,不能因为放宽租用条件而变相增加保留车辆,比如长期租车行变相保留公车之实;

三是合理确定公务用车平台车辆保障范围,严格车辆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四是统筹考虑中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政策,可能考虑公车平台资源匮乏、偏远地区下乡不便、社会化车辆价格贵和机动性差,现实中不少公务人员出行私车公用却又报销无门等诸多现实问题,采取包干折衷的办法可以缓解矛盾,比如基层下乡不易租车、费用高昂以及发票索取困难等问题,包干之后就可以有更多自主选择。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八条规定 “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案例探讨


我们回到网友提出的问题上来,单位统一租车出差外地考察调研一周,租车费用和租车司机食宿费的科目归属问题:

首先,单位此次考察调研活动属于公务出差,也符合集体活动的情况,租车行为在制度纪律上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公务活动租车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主要通过政府公共租车平台解决;

第三,如果是去常驻地之外举办的会议和培训,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相关支出按照现行的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在常驻地之内本范围内的公务租车,列入经济分类科目“其他交通费用”。

综上理解:单位统一租车外地出差,属于离开常驻地之外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其租车费用、租车司机的食宿费以及住宿及伙食费补助,一并列入经济分类科目“差旅费”(租车期间,个人不得再领取市内交通补贴);因为离开了常驻地,为出差而租用,具有差旅费项目中“城市间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补助”的属性,实际上也是替代了这两项费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列支“差旅费”比较合适。

也有观点认为应列支“其他交通费用”,我们综合分析还是列支“差旅费”较为合适,如果列支“其他交通费用”,则掩盖了差旅费真实的情况,没有完整反映单位公务活动的支出情况,存在利用会计核算随意调节公务活动费用之嫌。

公务租车费用结算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账务处理时,附《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和发票及租车合同等作为原始凭证。

一已之见,仅供参考,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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