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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货车两年仍未过户,但是有买卖协议,发生事故后,原车主有责任吗?

首先要说明本案判决是比较合理的,二审应该是不会有什么变化,实际驾驶人应该庆幸了,一般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车辆发生转让的,即使没有完成过户手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首先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受让人一般就是实际驾驶人承担,原来的登记车主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原车主既没有管理控制车辆,也没有从车辆获得收益,自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一般规定,但是本案却不适用这一条,因为涉及挂靠,性质完全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根据案情描述,车辆保险年检等几乎所有手续都是原登记车主负责,实际驾驶人仅仅和登记车主即公司写了买卖协议,也没有过户手续,甚至车辆购买费用都没有付清,实际上就是现驾驶人挂靠该公司从事运输活动,并非一般的车辆转让行为,一般的车辆转让即使没有过户,其他保险尤其是年检等诸多手续也是驾驶人自己负责,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事实认定挂靠关系存在,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的。

从本案延伸来说,驾驶人和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赔偿对方损失。更多情况下没有挂靠关系的,只能实际驾驶人承担责任,那么必要的保险是一定要购买,不然真正发生事故是要背负巨额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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