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指导、规范和保障未来社区试点建设,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试点建设主体为试点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明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建设过程中申报方案和实施方案编制、有关前期手续办理等工作。
➥及时制定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配套政策,明确相关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试点建设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试点用地主体即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营,也可以另行选择运营单位。政府投资建设的试点,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浙江银保监局等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支持政策并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相关审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确保支持政策得到落实。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专业智库为试点建设提供创新研究的智力技术支持和第三方服务。试点建设过程中鼓励委托第三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采用总承包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未来社区试点以20世纪70-90年代老旧小区改造更新为主要类型,兼顾重大高能级平台、交通节点新城开发等规划新建类型。
《办法》以试点创建流程为主线,明确创建申报、方案编制、过程监管等方面内容。
试点创建的总体流程,共11项。
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自愿申报试点并提交申报表、申报方案等申报材料,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逐步建立试点建设预申报制度,留出充分的前期调研、论证时间。
申报方案由实施主体负责编制。申报方案应明确规划单元、实施单元的规划范围,划定用地控制边界。原则上规划单元用地面积为50-100公顷,实施单元用地面积不低于20公顷。申报方案主要聚焦实施单元,但要提出规划单元统筹推进安排。申报方案编制深度应参照方案设计深度,兼顾城市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方案编制应在3个月内完成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对各地申报方案进行核对检查,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研、综合比选,择优拟定试点建议名单并予公示后,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方案由实施主体负责编制。试点名单公布后,原则上规划新建类试点半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评审,改造更新类试点考虑拆迁安置进度等因素,1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评审。实施方案应在申报方案基础上予以深化,并达到以下要求:
实施方案编制期间,试点实施单元地块征迁收储、规划修改、资金平衡细化等工作应同步予以推进。
各市、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根据相关征地拆迁政策制定未来社区试点征地拆迁以及回迁安置组织实施方案,积极制定保障被拆迁居民回迁的激励措施,推动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顺利进行。
实施方案经试点所在设区市政府初审通过后,由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会同地方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评估,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根据评估意见对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将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与要求是试点建设的核心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试点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按原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重新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依托数字化平台对试点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实时监测,开展督导工作。
鼓励各管理、设计、施工、运营及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并配合试点建设动态数据的搜集、汇总、分析工作,共享动态跟踪评价结果。
未来社区试点在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试运营3个月后,由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试点建设工作评估考核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正式命名公布。
试点的评估考核不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本身在符合法定要求下的正常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
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中,工程建设、公共服务、产业准入等应当严格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现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质量安全标准等要求依法合规有序进行。
未来社区试点应于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全面开工建设,未能按期全面开工建设的,降格为培育对象,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内全面开工建设后重新列入试点建设名单,仍未全面开工建设的,从试点建设名单中予以取消或除名。
未来社区试点建设活动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直接从试点建设名单中予以取消或除名,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浙江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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