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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规定:GB 50116-2013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2、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3、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罝。
4、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常见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
1、自动喷水灭火(湿式和干式)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预作用系统)系统
3、自动喷水灭火(雨淋系统)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水幕系统)系统
5、消火栓系统
6、气体灭火系统
7、防、排烟系统
8、防火门系统
9、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提示:联动控制编程时,应完整列入所有可能的联动触发信号。《规范》对联动触发信号的规定中,凡采用“或”的,均表示前后两种信号或信号组合都应作为联动触发信号参与联动编程,而不是从中任选一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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