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气场所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2.3 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安徽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DB34 3825-2021 4.4.7 同一用气场所不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
2.液化石油气钢瓶
《安徽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DB34 3825-2021 4. 6. 3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保持直立使用,与燃气器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4. 6. 4 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的商业餐饮场所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 瓶50 千克或6 瓶以上15 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专用瓶组间或瓶库,且严禁与燃气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
3.液化石油气调压阀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2.1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 5.2.1.3 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
4.软管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7 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6.2.4 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和第6.1.8条的规定。
5.灶具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2.5 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6.燃气报警器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
3.1.3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应符合表3.1.3的规定。居民用户5年、工商用户3年。3.2.4 当居住建筑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位置距灶具及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均应大于0.5m;2 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 的墙上; 3 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等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的场所,或选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O.3m的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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