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花某某、高兴国预谋盗窃后驾驶吉C****2号银色丰田花冠汽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华里小区伺机行窃。后趁四周无人之际,由被告人马某某、花某某望风,被告人高兴国将刘某甲停放在该小区13号楼下的黑色大众宝来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窃取车内手提包1个,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后又驾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由被告人高兴国、花某某望风,被告人马某某将韩某某停放在南华典当行对面的白色尼桑逍客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窃取车内挎包1个和手提袋1个,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
2017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花某某、高兴国三人再次驾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刘某乙停放在普红鑫苑7号楼下的比亚迪汽车后座玻璃砸碎,窃取车内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600余元。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三人俵分挥霍。
综上,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花某某、高兴国作案三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高兴国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后由其亲属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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