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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国家监察委员会(科普篇)


 一年前的12月,同样是根据中央的试点方案,全国人大作出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年后,根据中央在全国各地推开试点的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作出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试点工作,11月5日施行。


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何时设立?


   这次全国人大的决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设立省、市、县三级。根据十九大报告,国家层面的监察委员会也应设立。由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垂直管理特点,以及全国人大3月5日开会的会期,在省、市、县三级设立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应于明年三月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视频建议WIFI网络收看)

国家权力如何划分?


  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之前,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权力划分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国家行政机关(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根据宪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由同级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后,地方人大每届五年将会从选举“一府两院”转为选举“一府一委两院”每年要听取四个国家机关工作报告。与政府和检察院一样,国家监察委员会也是双重负责制,即既对上级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也对同级人大负责,接受监督。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后,平行权力关系将会产生职权上的重大调整。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整合了政府的监察职能、检察院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也就是说,国家监察委员会分享政府的行政监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现行体制下,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三分天下”,而政府的行政监察和检察院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职能都是弱职能,行政和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得到有效释放,纪委实施对公职人员的强监督又需要合法性支撑。透过监察委员会,“三分天下”统一到一个职能部门,专业事情由专一机构去做,意义深远,值得观察。由于监察委员会由人大选举任命,“双规”转为“留置”合法化也就顺理成章。过去由纪委检察联合办案以获得合法性毋须存在,将会成为历史。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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