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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世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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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云梦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3行初21号】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
......五是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第五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告认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适用于发票的开票方而不是受票方(付款人),原告系付款人,是受票方,要处罚只能处罚开票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使用了不合规范的115份凭证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使用的事实无异议,只是法律适用理解不同。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的开具方和取得方均属于该办法管理的范围,“使用”的含义应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行为。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故地税稽查局依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对原告处以罚款5000元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该处罚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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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市天子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3行终45号】
2018年10月29日,被告来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天子山泉水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依法调取该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核查,并询问公司财务负责人彭秋妹。通过核查、询问,来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为,天子山泉水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一)收取价外费用未记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税费。2015年该公司销售桶装水收取价外费用66234.90元(含税),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未记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税费。(二)通过现金及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未入账、未申报缴纳税费。该公司2015年-2017年销售桶装水取得现金收入、以及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等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共计474373.50元(含税),未记账未申报缴纳税费。(三)书立(股份及全部资产)转让协议未缴纳印花税。经查实,该公司2017年5月18日与广西合山天鹤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书立(股份及全部资产)转让协议1份,书据金额共计2300000元,公司未就该笔业务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造成少缴印花税2300000×0.05%=1150元。(四)以其他凭证(“收款收据”或“现金收款单据”)代替发票使用。该公司2015年-2017年期间生产销售桶装水收取款项,未按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合法发票,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共计向付款方开具“收款收据”或“现金收款单据”15份,金额5579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为,天子山泉水公司上述(一)-(三)违法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偷税金额为46688.78元(其中:增值税13637.30元、企业所得税31765.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6.37元、印花税1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天子山泉水公司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3377.56元;天子山泉水公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行为,构成发票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
★ 总结 ★
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专业律师,擅长股权、房产业务,致力于处理股权交易、投融资并购、房产纠纷、租赁纠纷等业务。刘律师在服务中侧重法财税一体化服务,综合考虑法律方案与财务、税务及其他专业领域衔接,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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