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这些年,但凡规模大些的企业都不同程度实施股权激励。针对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鼓励、规范。即日起,笔者将针对股权激励的财税问题撰写系列文章,试图将股权激励的现行税务政策、实践中各种争议问题的处理等做出全面解读,供大家参考。本篇为股权激励专题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对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做个概览性介绍。
作者:刘世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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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举例:
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已实缴),估值为净资产900万元(即公司公允价值),该公司准备安排总经理持股10%。假设总经理以投后1000万元估值计算占比10%,则需出资100万元。如总经理全额出资100万元入股,则此时属于以公允价格入股,公司未给予总经理任何“折扣优惠”,故不构成股权激励。如总经理以10万元入股,因其持股比例10%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故中间的差额90万元属于公司对总经理的“奖励”,此时构成股权激励,激励金额为90万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税法目前关于股权激励的政策仅针对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模式,并无单独政策规范通过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架构模式。如通过间接架构持股,其相关税务处理只能引用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性规定。
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
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
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
行权日: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也称“购买日”。
注: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注: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注: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因此,采取股票增值税方式发放奖金可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注: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 总结 ★
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股权专业律师;致力于股权交易、投融资并购、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业务,擅长重大复杂诉讼与仲裁业务,尤其是对赌纠纷、股权纠纷案件;刘律师秉持技术驱动法律理念,在服务中侧重法财税一体化服务,综合考虑法律方案与财务、税务及其他专业领域衔接,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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