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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基金等,婚后财产收益如何认定与处理?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案例1 】郭某与冯某离婚纠纷案

郭某诉冯某离婚一案中,争议焦点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问题。其一,郭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元;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冯某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

其二,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由此取得美国某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后美国某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两股,即股份一拆三,郭某在该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万股;

其三,冯某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与朋友签订了借款协议,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其四,郭某婚前购买黄金2000克,离婚时黄金价格涨了2倍多。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副名画,离婚时价格飙升至600多万。

其五,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坚决反对,郭某只能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后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尚余80万元。

【争议焦点一: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元,其投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r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人为的进行了股权资本运作行为,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其股票增值部分为主动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二: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冯某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r个人财产?】

冯某个人财产。冯某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基金,婚后没有进行买进卖出操作,离婚时账面余额201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属于自然增值,应为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被动增值),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管理无关联。冯某基金增值是属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非人为)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该部分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三: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婚后转让股权行为及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r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这些股权属于郭某婚前个人财产。但郭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事实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郭某进行了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四:冯某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与朋友签订了借款协议,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冯某继承的500万元以及借款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r个人财产?】

冯某个人财产。冯某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将个人财产借款收取利息,利息是借款本金所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不同,借款利息属于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五:郭某婚前购买黄金2000克,离婚时黄金价格涨了2倍多。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副名画,离婚时价格飙升至600多万,黄金和名画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r个人财产?】

郭某个人财产。参看争议焦点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被动增值),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管理无关联。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因为市场的外在因素而价格上涨,与郭某个人的主观意志无关,增值部分应为郭某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六: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r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一方的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富二代”婚前拿股权婚后企业上市 增值及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王与小兰2013年年底登记结婚。小王是位名副其实的富二代,他的父母一手创办了A公司。早在小王结婚前,他就于2011通过父母向其转让股权,获得占公司出资比例近5%的股份。并且从那时起,小王便担任A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到了2016年年底,A公司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小王作为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近600万股,持股比例接近4%。2017年年中,A公司发布公告显示,小王分得2016年度的现金红利110万元。

【争议焦点:小王所持有A公司股权在双方婚后增值和收益部分能否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小兰认为,2014年以来,丈夫小王作为股东参与公司上市进程,并实际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其还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因此,他所持有股权在双方婚后增值和收益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小王则表示,公司从2008年就开始进行上市辅导,历经八年上市成功。自己持有公司股份时还在国外读书,完全是父母的安排。他在法庭上回顾,自回国后,一直在从事自己的事情,与公司上市并无紧密联系也无实际参与管理,对公司上市没有贡献,仅仅是由于身份原因才获得了相应的股权。

其所持有的股份上市后的增值部分应为自然孳息。

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婚前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中,小王婚后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行为是履行公司股东的一般配合义务,小兰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小王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股权的增值也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公司上市进程起着积极推动,并付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时间和精力,那么主张将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公司分红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此案例就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被动增值)为个人财产。小王在A公司持有的股份系其婚前取得,属于小王婚前个人财产。

小王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司所担任职务仅为挂名,股份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管理无关联。小王其所持股份的增值部分及分红,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非人为)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应属于个人财产。

 

总结: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将个人财产借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为个人财产。(参看争议焦点四)

3.笔者认为,增值可分为自然增值(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如果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是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应当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股权(婚前财产),但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人为的进行了股权资本运作行为,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参看争议焦点一、三)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被动增值),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管理无关联。

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属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非人为)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该部分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参看争议焦点二、五)

自然增值(被动增值)、非人为努力——个人财产

主动增值、人为努力——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李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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