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在促进市场开放的同时,也为外商提供包括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法治保障,这不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中国信心,还顺应了中国经济进入新时代,通过高水平开放,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但在实践中,我们在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推出中国市场时,仍需要经历诸多繁琐的程序,耗费了我们极大的时间与精力,本文分享处理外资企业的清算所涉及的外汇注销问题所累计的实务经验。
第一部分:政策分析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的规定,原有的外汇局审批变更为外汇局登记并在银行办理。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第十条规定,“因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条规定,“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依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关于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清算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清算报告,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部分:操作经验
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应该先办理外汇登记注销还是先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1. 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东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定、行政吊销文件等);
3. 工商登记注销证明;
4. 工商主管部门关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
5. 外方股东的主体证明文件;
6. 清算报告
7. 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清算组已依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的均真实有效,全体股东将承担违反上述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
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6.4条第六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清算注销外汇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之后,根据注销登记生成的跨境流出额度办理资金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时,应该履行法定的清算手续,经过清算审计后确定剩余财产,按股权比例将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按规定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外汇注销登记后,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可以汇给外方股东。
② 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③ 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一次计入损益处理;
④ 依法可弥补亏损。
上述合计后若为亏损,则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计若为盈利,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税后的利润应合并至企业未分配利润。
由于业务办理数量不多,存在银行要求企业提供的文件清单中往往相互矛盾或企业无法取得的情况。例如,有时银行需要企业同时提供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和清算组备案证明原件供核对,然而实践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企业注销同时往往会将清算组备案证明收回,导致企业不再持有清算组备案证明原件。又例如,有时会要求企业提供税务部门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作为完税证明,然而清算所得汇出不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而是属于资本项目外汇汇出,不符合税务部门出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条件。
主要参考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
3. 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 经贸法发〔2002〕575 号)。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 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 外企字〔2006〕81 号)。
5.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6 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47 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2〕59 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 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 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 号)。12.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 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
14.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16 年第 3 号
15.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2 号)
1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 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 号)。
17. 其他相关法规。
————————————————————————————————————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