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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银行贷款利息和手续费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基本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简而言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特别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即: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其中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和手续费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案例】

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规定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2018年7月10日被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告知,该公司在2017年度发生银行贷款利息支出38,000.00万元未取得发票,未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问:吉祥集团在2017年度发生银行贷款利息支出38,000.00万元能否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我们知道: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都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票只是税前扣除最重要的凭证之一。

吉祥集团在2017年度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38,000.00万元能否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重要的是该项支出是否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吉祥公司应当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该项支出的重要证明凭证。

但是,往往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认为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时不能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这也是目前税企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难看出:

1.银行的手续费支出算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

2.银行收取手续费,其需按规定缴增值税

3.银行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以,银行的手续费支出和企业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需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温馨提醒:银行手续费单据或利息结算单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的“税前扣除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毫无争议的认为:银行的手续费支出和企业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需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相应支出可以在实际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

因此,吉祥集团在2017年度发生的未取得发票利息支出38,000.00万元,若从2018年7月10日起60天内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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