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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到底审什么?

一、工程审计类型和范围

工程审计包括两大类型: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审计法规定“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因此,有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要进行工程审计。即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都要经过造价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只进行工程造价审计,而且由投资方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比如房开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工程审计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因此,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是否损失,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违反了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监督。


三、工程审计的内容

由于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存在着工期长、工点多、管理跨度大等特点,所以将工程项目审计一般分为前期审计、中期审计和终结审计三个阶段。各施工阶段的特点不同,其审计的内容也有所侧重。

工程项目的前期审计主要是审查前期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工程准备情况、预算编制、内控制度建立情况。工程施工过程审计主要围绕成本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包括人、材、机以及各项费用、是否存在安全、质量等的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规程等。终结审计主要侧重于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效益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等方面进行审计,从而对建设单位作出评价。

以上内容是不是看着头晕啊,总结一句话,审计是全过程的审计,要什么提供什么就行了。


四、工程审计的法律关系

审计机关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但其仅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并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是民事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审计结论不能影响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


五、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问题有了圆满结果

近年来,北京、上海、山东、江西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但是某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以上“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问题,2017年,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推动下,有了圆满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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