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文登市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81号,审判长张爱珍,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文登市晴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另案(21号)案件的质量鉴定报告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晴洋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案中,晴洋公司主张万通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另案提起的21号案件,诉讼请求亦为要求万通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修复,而该案所涉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也仅能反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同时,晴洋公司已实际使用和出售了部分房屋。据此,原审判决综合上述情况对晴洋公司关于不应支付案涉工程款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欲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或缓付工程款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因为法官不是学工程的,体会不到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在法官看来只要房子不会倒就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他质量问题都是可以维修的。特别是在发包方拖欠数千万工程款而质量问题维修仅需几百万元的情况下, 法观会认为义务不等阶,一般不会支持发包方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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