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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筹划,太机智了!

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只要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并且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已使用货物,其销售价不超过购进该固定资产原值的货物就不纳税。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则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要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有一个纳税与不纳税的问题,我们就要筹划了。

例:某企业准备出售已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批,原值100万元,己提折旧3万元。

如果销售价定为101万元出售,则应纳税额为﹦101÷(1+4%)×2%﹦1.94万元,出售净收益﹦101–1.94﹦99.06(万元);

如果销售价定为99.9万元,则不存在纳税义务其收益增加了0.84万元(99.9-99.04),同时由于销售价格降低,企业完全有理由向购买方提出更为有利于已方的付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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