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举例:
a公司与银行签订合同,将a公司对c公司的900万元应收款以750万的价格转让给银行,c公司对银行查询资料加盖公章确认欠款属实,并承诺对与a公司的交易真实性负责。后a公司起诉c公司偿还欠款。但c否认欠款,表示对银行盖章前已经偿还欠款,而且公章是伪造的,并非工商登记的章,因而不承担欠款责任。法院查明该公章是c公司法人代表盖上去的。
最高法院开会讨论的会议纪要最终确定,该案应认定盖章资料有效。
对此,民商事知名止损律师赵力加*表示:最高法院认定盖章行为有效,是符合法律和法理精神的,也是符合社会公义以及诚信原则要求的。理由如下:
一、公章有真假之分,但是公章的效力在于能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公章被盗,即便真公章,也可能被认定为盖章资料无效;虽然是假章,但是由公司负责人代表公司做出的意思表示,仍然应当由公司承担诚信义务,不然就等于善意第三人白白被骗。
二、公司代理人也有真假之分,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意义相差很大。法人代表在法律上称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要代表公司的权利,不需公司任何授权,因为代表公司的权利是“法定”的,所以,即便没有公章,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对外签名也能代表公司,在这个角度上,盖不盖章不是必备要求了。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便加盖假的公司章,其身份仍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即便是假章,也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真章还是假章,只要是有权代表公司的人加盖的,就有效;即便是真章,盖章的人无权代理公司,也未经公司追认,那就是不能代表公司行为的资料,这就是最高法院对于加盖假章的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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