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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预售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18年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3.8亿元,请问此预售收入能否作为我公司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的第81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因此,你公司2018年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3.8亿元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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