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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本质区别: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它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并且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比如说商场卖一个空调,同时会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这就是一个混合销售,在一项行为里,既有货物销售卖空调的行为,又有送货上门、安装的服务。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具有内在关联性,因为你买空调了,商场才提供送货的服务。

兼营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多种经营。增值税把经营行为分成了五大类,分别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及以上的业务,就可以称之为兼营。兼营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假如上例的商场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税务处理的区别:

混合销售按企业主营项目划分其是按照销售货物征税还是按照销售服务征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简单点说就是如果你以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你以提供服务为主,就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例如,酒店对顾客收取住宿费,其中包含了住宿、房间内一次性洗漱用品的费用,是典型的混合销售,按照“生活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存在税率差异的企业,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主营和兼营业务的销售收入,即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目和税率的收入,否则将会被税务机关按照高税率的业务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增加企业税负。

特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我们刚才讲的原则,上面这三种情况按原理判断应该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应该按照主业来征税。但在现实生活中,“货物+建筑、安装服务”这种模式,有它的特殊性,两者在总的销售额中经常会呈现不分上下的局面。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判定销售货物为主,全部按照销售货物13%征税,纳税人负担重;如果纳税人通过合同协议来证明是以建筑安装为主,全部按照建筑安装征税,税收筹划的空间太大。折中的办法,就是允许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在分别核算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兼营来进行税务处理。

作者介绍:

杨丽君

Tel : 0571-88879595

Email : ljyang@zhcpa.cn

中汇 Consulting & Finance Outsourcing Team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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