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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时效到底是多久?60天?一年?两年?三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是,法律居然又有不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60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两年

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凌乱了,那么劳动争议的时效到底是多久啊?

权威答案:仍然是一年!

法理解释

一般来说,法律效力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法”,《民法总则》则属“一般法”;《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后段同时规定: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相较于《劳动法》,它又是新法,所以自然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那么,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该如何补救呢?

其实,你可以通过“围魏救赵”来“曲线救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所以,

劳动监察部门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一年以上未超过两年的劳动违法案件,依然具有行政管理的权力,故可以通过提出劳动监察申请的方式将用人单位拉回谈判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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