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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离婚协议中这6种约定无效!99%的人不知道

注意!

离婚协议中以下这6种约定

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所以当一方违反这类约定时

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否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该类条款是无效的。

继承权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若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赠与,子女就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进行处分,不得约定处分别人的财产。有时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补偿对方或其他原因,会约定相关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ps.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情况。

在离婚协议中

这6种约定都是无效的!

来源:离婚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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