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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第三版(十三):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视频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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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检查要点

 

1、查验证件。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核查有效期、校验情况、登记的诊疗科目(计划生育科)等。对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母婴保健技术合并的地方,需查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核查有效期、登记的名称、地址、具体的技术项目等,与实际开展的具体项目进行对照,看有无超出批准范围开展项目。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只核准了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疗机构,要注意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核准其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对没有核准的,注意查看妇产科或计划生育门诊是否从事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等项目。

 

2、查看现场,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固定证据。

(1)现场查看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行为。发现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资质的机构内设置计划生育手术室、有相关宣传资料、门诊及手术登记记录、相关药品、设备、器械等,应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追踪有无违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线索。

(2)现场查看有资质机构运转是否正常。查看其现场房屋是否符合功能要求、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药品器械是否在有效期内、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资质等,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有的机构人流手术室不符合院感要求,洁污不分,人员随意进出,无洗手设施或与拖布池、器械池共用,现场急救药品器械不在功能状态等。

 

3、查阅资料。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登记、记录,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手术记录上手术医生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无超出核准项目范围实施手术等。追踪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信息,看有无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事先都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4、其他检查。如询问就诊人员接受手术的情况、查看计划生育手术科室值班情况等。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查取证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登记计划生育项目开展技术服务的,做好现场检查笔录,重点描述擅自开展相关项目的时间、地点、从业人员、方法和使用的设备器械药品等;对于当事人、从业人员及病人做好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调查开展相关技术服务的数量和违法所得;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检查单、治疗记录、手术记录、病历资料、知情同意书、收费单据等书证;对于违法行为和场所进行的摄影摄像。

 

2、医疗机构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的,做好现场检查笔录,重点描述擅自开展相关项目的时间、地点、从业人员、方法和使用的设备器械药品等,明确可开展的服务项目;对于当事人、从业人员及病人做好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调查开展相关技术服务的数量和违法所得;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检查单、治疗记录、手术记录、病历资料、知情同意书、收费单据等书证;对于违法行为和场所进行的摄影摄像。

 

3、医疗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重点对于当事人、从业人员及病人做好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调查开展相关技术服务的数量和违法所得;对于违法行为和场所进行的摄影摄像。

 

4、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违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做好现场检查笔录,重点对于当事人、服务机构及病人做好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调查开展相关技术服务的数量和违法所得;收集虚假证明文件其他虚假的检查单、治疗记录、手术记录、病历资料、知情同意书等书证,收集收费单据;对于违法行为和场所进行的摄影摄像。

 

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违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做好现场检查笔录,重点对于当事人、服务机构及病人做好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调查开展相关技术服务的数量和违法所得;收集虚假证明文件其他虚假的检查单、治疗记录、手术记录、病历资料、知情同意书等书证,收集收费单据;对于违法行为和场所进行的摄影摄像。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登记计划生育项目开展技术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医疗机构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医疗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违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5、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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