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金发改服务〔2013〕5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做好全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工作,特制定《金华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15日
金华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
为加快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充分发挥其对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政策》(浙发改经贸〔2010〕192号)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2〕22号)要求,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等制度。
(二)突出重点原则。突出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主要在现代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旅游、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服务行业选择重点企业,作为扶持培育对象。
(三)综合评价原则。根据服务业企业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纳税贡献、吸纳就业等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分行业比较,并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以及成长性等因素。
(四)兼顾平衡原则。服务业重点企业的选择在坚持择优原则的前提下,适当考虑欠发达县的实际情况,兼顾地区平衡。
(五)动态管理原则。认定全市服务业重点企业60家左右,第一批认定30家。服务业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发展情况,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
二、认定条件
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金华境内,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三)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四)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根据自身在全市服务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水平,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金华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近三年的纳税证明;
5、统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指标的证明材料;
6、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二)各县(市、区)推荐
县(市、区)发改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结合各地和各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筛选和推荐,报市发改委。
(三)审核认定
1、评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税务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后,提出金华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初步名单,报请市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审定。
2、公示。将重点企业名单在市发改委网站、《金华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如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经核查证实确有重大问题,则取消该企业的认定资格。
3、公告。公示后无异议的重点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在市发改委网站、《金华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并对重点企业核发《金华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证书》。
四、扶持政策与措施
(一)用地保障。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关县(市、区)优先安排,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酌情给予支持。
(二)财政扶持。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向市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倾斜,各地、各部门对市服务业重点企业优先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扶持。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每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增幅超过10%、15%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优先推荐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申报国家、省扶持的各类项目,优先推荐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列入国家、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争取相应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三)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市服务业重点企业授信额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服务业重点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鼓励创新。鼓励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设立各类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有关项目优先列入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鼓励支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进行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五)品牌创建。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品牌建设优先列入全市年度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优先给予其创牌工作辅导和支持。
(六)联系制度。建立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加强对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分析研究重点企业发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经营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七)奖励制度。对列入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其中市区服务业重点企业所需奖励资金在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各县(市)服务业重点企业所需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各地自行解决。
五、变更、调整和取消
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后报市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市服务业重点企业三年调整一次。根据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予以取消。
经认定的各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资格: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具备相应条件或职能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三)节能减排达不到政府部门设定目标或标准一票否决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服务业重点企业荣誉资格;已认定的,取消其企业荣誉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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