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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六十岁再去打工,千万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最近几年,村镇中仍然有些过了六十岁,还外出打工的农民。为了保护务工人员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有必要提醒一下农民朋友,在与用人单位协议时,千万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过了六十岁的老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合同”。

那么,这个群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力呢?《劳动合同法》明确界定,这群人包括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或称“劳务合同关系”。如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或发生不测,可以以雇员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伤残鉴定、要求签订劳务合同的单位给予损害赔偿及其他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详细的司法解释。

具体细则有很多条款。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在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或雇佣合同”时,一定要把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医疗保障、以及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写清。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后,手中就有了凭证,有关部门也可据此做出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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