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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编制管理

行政法考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编制管理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编制管理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考试经常涉及的考点。在复习掌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由于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是两类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编制,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各级”政府。也就是说,哪怕是乡镇政府,其编制总额也是由省级政府提出,报国务院批准,以体现对于地方行政编制管理的格外慎重。

(3)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注意:不同行政层级的行政编制,往往意味着不同等级的财政经费支出。因此一旦需要调整,则需要报经批准。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注意:正是因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因此其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本级政府决定即可,无须再经过复杂的报批手续。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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