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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抵扣政策延续到8月1日以后啦!

由于一直没有看到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文件,也没有办法给出确切的答案。但是结合实践来看,截止到2016年8月22日,我们也没有看到一张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感觉这个政策有很大的续期空间。果不其然,23日下午财政部的网站公布了最新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正式指出,自2016年8月1日起,通行费继续按照规定的政策抵扣,而且暂时不设置截止期限,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这份通知的发布日期是2016年8月3日,但是在财政部网站挂出来确实8月23日,这也是真的让人着急。


按照通知要求,在2016年8月1日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请注意,如果取得的通行费财政票据,一般说明这部分通行费收入并未纳入税务管理,当然也就不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问题。比如下图给出的两张票据,有一张是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收据,就不能用于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具体计算抵扣时,高速公路通行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为什么按照3%计算呢?如果参考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由于当前正在运行的高速公路都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因此这部分高速公路基本都是按照3%的实际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按照3%来进行换算。至于说第一个除号后面为啥除以(1 3%)而不是除以(1 5%),也只能理解为是一种口径统一而已,不是太好从增值税的原理上解释。


对于高速公路以外的通行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可以说,上述规定其实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第(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政策的延续。


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16】47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还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这一条不受前一项政策执行至7月31日的影响,一直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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