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2014年,肖某就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基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案号为(2014)东一法道民一初字第357号。
2015年,肖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案号为(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646号。
2016年,肖某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案号为(2016)粤民申3669号。
肖某不服,还能怎么办?
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向做出判决的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向做出判决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
首先,可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高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再审要件,驳回再审申请,实质上等于再审未进入实质审理程序。
当事人对驳回再审申请不服,可向做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级检察院,也就是广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要件,可向广东省高院提起抗诉。
广东高院接受再审后,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进行再审审理或者移送下级法院也就是东莞中院审理。
其次,可向市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
当事人对驳回再审申请不服,可向做出生效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也就是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
市检察院受理后,可以向中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省检察院向高院提出抗诉。
再次,不服检察院决定,不能再次申请监督。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向当事人发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检察院做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后,不服检察院决定,法律途径终结。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管辖权但实践中,对于市检察院或省检察院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次向最高检察院再次提出申请。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是根据笔者在一巡值班的经验,当事人如果走完以上再审申请驳回,检察院决定不支持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最高院也不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诉讼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应珍惜每一次程序机会。
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是最后的救济途径。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19民再20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再审判决书中认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9〕44000000175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且出现新的证据,本案符合抗诉条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民抗13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晔、检察官助理黄秀莉出庭。申诉人肖凤娇,被申诉人宏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日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 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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