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守护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宣传片》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指古树名目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其中,“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目,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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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第五检察部
制作: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名楼”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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