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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怎样才能把微信聊天当证据

要把微信聊天当证据,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你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方法。正如大家都知道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决定》)已通过。该《决定》表明,今后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得知此事后

不少网友表示支持

也有网友表示

该如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呢?

关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也就是说,如果聊天记录存储在云端、区块链中,不可被篡改,且可以随时调取,那么聊天记录就是真实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但是!

腾讯微信团队曾公开发布声明,微信不留存任何用户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只存储在用户的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中。

这种情况下,如何使自己的材料证明力度有效呢?

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

No.1

案例简介:A中心系成立于2014年6月4日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额为500万元。B公司系A中心的合伙人,李某为A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4年7月10日,B公司经某银行向A中心的企业账户分别汇入1万元、4万元,合计5万元。其中,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中写为“借款”。2014年7月11日,A中心及李某通过微信方式向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一张借条。因B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中心及李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B公司与A中心、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李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对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虽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但B公司向A中心汇款的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且A中心在庭审中亦表述,该款项为B公司的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B公司或者双方协议转为出资,故可认定涉案的5万元系B公司及A中心之间的借款。鉴于双方之间未约定还款时间,B公司可随时向A中心主张还款。

对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借款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B公司将5万元汇至A中心账户内,至于李某是否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B公司未举证证明,故B公司认为李某系共同借款人的诉讼请求,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一、A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归还借款5万元;二、驳回B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A中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要旨:B公司主张A中心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A中心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官提示:由于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要是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真实意思。因此,在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材料时,尽量保证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如完整的文字、图片、语音等。

No.2

案情简介:在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中,申请人T称仲裁庭裁决所依据的被申请人L提供的借条是伪造的,故而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4年9月2日,当时T在某投资微信群发布项目融资信息,L中标15万元。10月7日,该群的群员向每位中标者发布了由申请人T签字的借条,借条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两人发生借款纠纷,L将T起诉到仲裁庭,L胜诉。在撤销之诉中,法院结合庭审调查等情况驳回了申请人T的申请。

案例要旨:该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L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真实身份是否为申请人T以及被申请人L出示的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系伪造。

在庭审中,法院当庭通过被申请人L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T的昵称中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拨打该号码,发现为申请人T的手机号码。据此,法院确认被申请人L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T。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T认为被申请人L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由于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与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院据此驳回了申请人T的申请。

法官提示:在使用微信、QQ等工具进行借贷、合同签约时,应确认对方的真实信息,对实名认证截图予应保留。

常见问题

QQ聊天记录、抖音视频能否作为证据?

QQ聊天记录属于即时通信信息,抖音属于视频电子文件,两者均属于电子证据范围。

电子邮件签约回复“同意”后毁约,可以当做证据吗?

《合同法》中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邮件回复“同意”后,系一方对另一方邮件内容的承诺,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系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证据范围。

所有的聊天记录都能作为证据吗?如何使证据更有效?

符合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原则的记录可视为证据。双方在交流敏感内容时,可先与其进行语音确认(语音添加至“收藏”后,讯息同步至云端后台),重要信息如合同、借条等可要求对方拍照,以上记录可证明系其本人操作。

《决定》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后,划重点——微信记录的保存方法

【1】在电脑上登录自己的微信,点击左下角的缩略功能栏。

【2】弹出菜单栏,备份与恢复。

【3】选择备份聊天记录至电脑,注意此时手机和电脑要连接至同一网络(如WIFI)。

图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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