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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没有上诉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能否不予审查

商榷最高法院民商裁判案例之一 

【案例来源】

王谦与卢蓉芳、宁夏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恒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总第261期)第39-41页。

类似案例:儋州惠安庄园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

【裁判摘要】

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商榷之问】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当事人应交纳案件受理费。既然都存在经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那么,怎么会出现法院不予审查再审申请的情形呢?如果不予审查再审申请,又怎会出现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呢?

【案情简介】

2015年,关于王谦与卢蓉芳、宁夏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恒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卢蓉芳偿还王谦借款本息。卢蓉芳不服上诉,王谦没有上诉,并针对卢蓉芳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17年,王谦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银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判令卢蓉芳偿还王谦借款本金708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6日起计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驳回王谦的其他诉讼请求,王谦对此未提出上诉,应视为王谦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卢蓉芳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称,建工集团欺骗王谦向卢蓉芳提供借款,王谦系因建工集团出具的承诺才提供借款,建工集团应当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王谦针对卢蓉芳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仅审查卢蓉芳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现王谦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二审判决遗漏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行为相悖,且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民终278号民事判决,驳回卢蓉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王谦权利的判定,故王谦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本院对王谦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裁定驳回王谦的再审申请。

【商榷理由】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审查是否符合应当再审情形是法院的权力和职责,无论当事人是否上诉,法院都应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法院以当事人没有上诉为由而不予审查其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仅不能解决可能存在的实体公正问题,而且将导致申请再审程序空转,不仅没有解决纠纷,反而可能制造出更多的矛盾和纠纷。主要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没有把提出过上诉作为申请再审的必要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其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十三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且未超出再审期限,就应当再审,没有其他要求。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都没有把提出过上诉作为申请再审的必要条件,并未要求当事人所请求的事项必须经过上诉审查程序,最高法院裁判案例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而且,当事人没有上诉而申请再审的理由有多种可能,有对事实和法律认识逐步深化的因素,有对抗对方再审申请的考量,有因为执行不能而另辟蹊径的想法,有不想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小心思等等。但无论如何,既然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就自带、自有再审利益,法院不能自行设定程序事项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纠错权利。否则,法律程序会进一步继续空转而没有处理任何实体争议,只会增加上访、申诉和申请监督的情形,实际上会造成更大、更多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导致当事人加深司法不公的成见。对当事人再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保证实体公正,做到“案结事了”,才是司法的真正目标。

2.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没有上诉、但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应交纳案件受理费,既然这种案件能再审,当然也就更应该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没有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都能审查决定再审,那么法院也就一定是审查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才有可能得出是否再审的结论。如果按照最高法院裁判案例的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没有再审利益,就可以不再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也就不存在“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该条规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恰恰有了该条规定,就可以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互相印证,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只要其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就应当再审。当事人的代价是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不能通过申请再审纠错而逃避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停止执行有关没有上诉不能申请监督的规定。

本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没有上诉,也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但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却偏偏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简单地说,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但最高检规定说“未经过上诉的,就不能找我监督”了。这个规定很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如果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判理由,两相结合,没有上诉,再审申请就不予审查,也不能申请检察监督,这就彻底剥夺了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申请监督的民事权利。

好在2018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18号)明确,“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所以,即使最高法院不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检察院照样会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同样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应当监督,符合了应当再审情形,检察院就会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就不得不被动审查或审理,最终法院还是审查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实质内容,不过是本来可以主动直接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变成被动审理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或抗诉书,出力不得好。

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有关说明,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法院也应当审查。

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3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说明】七规定,“对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而变更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写明原审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同时写明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对驳回再审申请,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写明再审诉讼费用的负担。”这就进一步有理由认为,行政案件没有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会依法审查。历来,行政审判经常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在涉及是否享有申请再审权的重大权利上,两者不应存在不同的对待,民事再审事宜也可以参照该文书的说明内容,依法审查。

【点滴建议】

在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法院可以发挥司法能动性,适当发挥,保证实质公平正义。但在限制当事人权利方面,法院则应按照法定条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宜突出法律边界。

【相关法律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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