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有诉就有辩,对诉如何对待,是否答辩,是把答辩作为被诉方的权利还是义务,不同的做法效果大不同。
过去,对被诉人答辩,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之作为被诉人的权利规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起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辩,被告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实践中我们把这样的答辩制度称之为任意答辩制度。
任意答辩制度实施以来,保障被告诉讼权利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审判效率。在举证期限制度实施后,证据突袭不再有市场,但由于没有实行强制答辩制度,答辩突袭取代了证据突袭。
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9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确立了强制答辩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必将为尽快明了辩诉争议,提高审判效率起到应有作用。
美中不足的是,该强制答辩制度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虽有法谚曰:‘’无法律后果即无法律规范‘’,但新规则实施后作为被告代理人,一定要重视答辩的书写及按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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