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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验收之——“国际合作”项目

小锐梳理如下:


一、计划支持范围

国合专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1

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2

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3

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财务验收流程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财务验收工作流程


关于“财务审计”的具体说明

①1000万以下公开项目,在科技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清单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十三五”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清单见今天小锐的第二篇帖子)。会计师事务所登录“结题审计报告上传系统”(https://xxpt.jgzx.org/swsca)。按要求上传、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如有口令错误、事务所更名等问题,请咨询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②专项经费1000万以上(含1000万)项目,由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指定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项目单位在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提出验收申请后,等待具体通知即可。

③对于非公开项目,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审计,财务审计及财务验收工作要求由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委托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另外通知,项目单位等待通知即可。


三、具体管理部门

项目管理部门为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具体项目验收组织部门为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财务验收管理部门为财政部和科技部资源管理与配置司,公开项目财务验收为国家科技评估中心,非公开项目财务验收为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财务验收提交资料

完成审计工作后,项目单位申请财务验收需准备并提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财务审计报告》,一式7份(2份原件);

2.《财务验收报告》,一式7份(2份原件);

3.《预算书》,一式1份(复印件);

4.项目经费预算批复文件,一式1份(复印件);

5.《项目任务合同书》,一式1份(复印件);

6.《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及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若存在重大事项调整行为需提交)。



对于公开项目,以上财务验收材料须在合同截止后30日内,经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审核盖章,报送国家科技评估中心。非公开项目由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具体通知财务验收材料报送方式。


五、财务验收报告

(公开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 项目专项经费实际到位情况、使用情况,以及未能按预算执行的情况及原因;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调整及报批情况。

  2. 项目对外拨付经费情况,预算外外拨经费情况及原因说明。外拨经费工作协议、外拨经费银行汇款单复印件作为报告附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 设备购置情况,设备清单(大额设备)、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签收单作为报告附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 项目自筹经费实际到位情况,若自筹经费未能及时到位说明原因。自筹经费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作为报告附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5. 项目外方投入经费实际到位情况,若外方投入经费未能及时到位说明原因。外方投入经费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外方投入经费是指投入的由中方支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外方投入中不由中方支配、使用的货币资金,以及设备、人员、技术等非货币资金投入。

  6. 项目经费账面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及使用计划,净结余金额。

  7. 项目承担单位制定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经费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经费是否单独核算,账目设置及管理等。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纸质材料作为报告附件。

  8. 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执行及经费管理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建议。


附:其他文件、资料等

非公开项目按科技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具体要求提交。


六、财务验收注意事项
1

慎重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结题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质量是决定财务验收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审计报告不符合验收要求会造成验收时间延迟和验收结论失真,所以选择一家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审计经验丰富,审计报告质量过硬的会计师事务所是重中之重。

2

不得通过财务验收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

结余经费问题

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科技部统一收回。


以上内容为小锐根据经验进行整理分享给各位,如有不周之处,请各路同仁批评指正,如过程有任何新的变化以最新为准,以官方发布为准,此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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