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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导】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项目概况



  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52280㎡,建筑高度68m,地下一层,地上15层,框架结构。合同总工期为560天,招标控制价163791158元,总承包合同价即投标报价150121796元(即最低价中),其中含土建、安装、幕墙、智能化工程,不包括桩基、室外工程及室内二次装修工程。项目于2008年3月开工,2010年1月竣工,实际工期635天。竣工结算价211614792元,共获施工索赔额1492996元。


  针对案例工程项目及其管理特点,承包商在最低价中标的情况下,紧紧围绕合同,寻找索赔机会,收集索赔证据,制定索赔策略,提交索赔报告,科学、客观地分析和定量计算索赔费用,掌握了索赔主动权,实现了既定的项目管理目标。


  索赔事件分析



  任何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不利的自然条件、设计变更、工期延误或加速施工、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变化、分包商违约、不可抗力事件等引起索赔的事件。


  索赔风险责任归属



  施工索赔成立的要件包括:在正常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已产生了额外费用支出;造成费用增加的原因不是承包商的过失或不属于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按规范程序提出了索赔。其中,对是否属于承包商承担的责任风险进行定性分析和准确判断,是索赔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案例工程刚开工时,国内建筑市场的材料价格呈异常上涨之势。为此,承包商及时就建材价格风险合理分担提交了书面报告。筹建处召开了由纪检、审计、工程交易中心、造价咨询、监理、承包商等单位或部门代表参加的专项会议,对承包商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1 工程价款的调整


  仅从合同文字理解,施工期间的材料涨价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但建材价格罕见的涨幅(钢材单价上涨40%以上,本工程仅此项差价达800万元左右)超出了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而不能简单归属于“市场风险”。因此,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2 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出: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最终确认钢材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款按《指导意见》调整,单价按当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类材料市场指导价执行。其他材料如混凝土等也按此原则调整价差。


  3 材料用量的计量


  材料的用量是按投标文件中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算,还是按实际进场的采购量即实际使用量计量,是讨论的另一焦点。按照《指导意见》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最终确定按实际使用量计量。


  索赔要件取证



  索赔要件的取证是一切索赔主张的基础、条件和保障。承包商必须掌握充分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一些隐蔽工程、拆除工程、现场计量等原始凭证尤其重要,需要严谨、认真、细致、缜密地收集、分析和整理。


  真实、及时收集完整的索赔证据,不能因业主或监理的口头承诺而疏忽文字记录,且记录与工程进展同步。此外,索赔事件是个持续的过程,单个的索赔证据,其效力是受到制约的,应对证据与索赔事项的关联性进行全面分析,对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或间接关系及所涉的法律、技术、经济因素进行合理判断,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支持索赔的证据不仅在损失赔偿的范围,而且在数额上都应具有合理性,即索赔证据应支持承包商获得实际损失的全部赔偿,不能因索赔而额外受益。


  案例工程在装饰装修阶段施工中签证随时发生,因及时签证,未因签证总量累积,或时过境迁、现场签证人员的变动,引起扯皮而增加签证工作的难度。索赔要件的取证为获得高额索赔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据。


  索赔机会创造



  通常情况下,政府投资项目准备充分、勘测仔细、招标规范,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不会太大。但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因案例工程涉及的专业较多,现代化、智能化的使用功能复杂,内外装饰要求高,专业之间施工交叉,设计的深度、细度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为此,项目部派专人负责施工图的核对、细化、优化、变更工作,对二次结构中构件截面尺寸、配筋数量、抗震构造要求等不明确处进行了补充和说明,对因设计所采用的材料、构造措施等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影响建筑物使用寿命的,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优化方案。并积极与设计院沟通、商榷,及时确认设计变更,避免发现问题后再拆除或返工,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浪费或增加。承包商以过硬的技术支撑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前瞻性诚信服务,不仅赢得了业主的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发挥业主的投资效益,也为自己创造了索赔机会,实现了发承包双方的互利共赢。


  精装修阶段,因局部使用功能、设计标准的变化,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专业内容涵盖了结构、弱电、空调、装饰、专业设备、电梯等方面,设计变更项目较多,这也是因设计变更获得索赔占索赔总额高达88.16%的主要因素。


  索赔费用的计算



  索赔费用的计算通常采用实际费用计算法。对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计算,只要抓好计量、套价、取费三个环节,以合同文件、法律法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为依据,准确计量、合理套价,不高估冒算,避免漏项或重复,就不会与监理、业主或审计部门进行费用审核、认定时有较大的矛盾和反差,有利于索赔费用的主张和实现。然而,固定价格合同中,如何计算措施项目索赔费用,则是发承包双方就索赔发生争议的另一焦点。


  措施项目不构成工程实体消耗,无法像分部分项工程一样有明确的设计图纸和计价依据,其费用与施工方案的选择有直接关系,不一定有固定和均衡的计量标准。气象、环境、安全等因素也有可能导致措施项目费用变化,而这种变化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是无法准确预测的。另外,在工程建设中措施项目费用的实际支出与定额计价也存在一定差异性。


  案例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室外地下管线提前施工,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必须拆除后异地重建。而承包商进场施工时,业主并未提供相应的场外规划设计图纸,施工单位的施工总平面图经总监审查后实施。因此,发包方应补偿重建临时设施的有关费用。承包商提出两个方案:方案一费用=原临时设施拆除费用+重建临时设施建造费用-原临时设施中可再次利用的建筑材料费用;方案二费用=重建未完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建造费用。方案一看似更合理,但临时设施费的定义中含临时设施的搭设、使用和拆除费用,即原临时设施的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不应重复计取。方案二从未完工程所需临时设施的角度,按投标时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计价,符合“维持投标报价水平原则”和“公平计价原则”。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索赔管理是一项繁杂而极其重要的工作。本案例工程表明,较强的索赔意识,充分的索赔依据,严格的管理程序,过硬的业务素质,是承包商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中成功索赔的主要经验,值得同行借鉴。

  

  来源:建筑工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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